一、支持領域
支持國務院批準設立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結合我市實際和優勢完善統計監測、智能物流、金融服務、電商誠信、風險防控、市場開拓和營銷等服務體系。
二、支持數量和資助方式
(一)支持數量:有數量限制,受國家財政部、商務部下達年度資金預算控制,原則上各級財政資助總額不得大于實際發生金額。視申報情況和預算安排,我局據以對資助金額、支持比例和撥付進度等進行統一調整,項目申請企業和單位應無條件同意調整結果。
(二)資助方式:事后資助,無償資助,自愿申報,現場抽查,專項審計,資助機關審定。
資助撥款按照申請書銀行賬戶信息辦理。因單位名稱變化、賬戶信息更改或填寫錯誤等原因導致撥付不成功的,原則上予以辦理一次撥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撥付。申報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辦理資金撥款手續。
三、資助標準和支持內容
支持內容主要包括跨境電子商務綜合服務類項目、跨境電子商務供應鏈協同類項目和跨境電子商務市場開拓創新類項目。
(一)跨境電子商務綜合服務類項目。主要支持企業信用等級分類管理服務、商品質量監控服務、國際標準和知識產權認證服務、可信交易保障服務、跨境電子商務產品溯源服務、糾紛解決和法律援助服務、跨境電子商務會員企業和品牌產品管理推廣服務、電子合同管理服務、統計監測服務等而產生的人員費、設備費(含購置、改造、租賃)。給予不超過投資額50%的支持,單個項目資助不超過300萬元。
(二)跨境電子商務供應鏈協同類項目。主要支持為開展跨境供應鏈整體解決方案和服務創新、物流信息化系統建設、倉儲管理的信息化系統及智能化設施建設、跨境電子商務通關節點管理系統和監管設施建設、產業園區跨境電子商務服務系統建設、跨境電商綜合服務和金融服務解決方案等而產生的研發人員費、研發設備材料費(含購置、改造、租賃)、軟件或服務購置費、外協開發費、知識產權事務費及其他與項目直接相關的費用。給予不超過投資額50%的支持,單個項目資助不超過400萬元。
(三)跨境電子商務市場開拓創新類項目。主要支持跨境電子商務參與主體為擴大經營規模、提升服務水平、對接國際市場開展的交易平臺建設、營銷體系建設、標準認證等。涉及費用包括研發人員費、研發設備材料費(含購置、改造、租賃)、軟件或服務購置費、應用推廣費、外協開發費、知識產權事務費及其他與項目直接相關的費用。給予不超過投資額50%的支持,單個項目資助不超過300萬元。
備注:每家企業和單位只能選擇一種類型、申報一個項目。
四、申報條件
(一)符合財政部、商務部《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基本條件:
1.2018年12月31日前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的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經營和服務的獨立法人企業、單位(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等機構);
2.近五年(2014年—2018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未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
3.按相關規定報送相關統計材料。
(二)申報項目應在2017年1月1日之后開展,且已建設完成。近三年(2017-2019年)未獲得過本資金資助的項目單位,項目建設費用支出期限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近三年獲得過本資金資助的項目單位,項目建設費用支出期限為申請資助當年的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三)從事跨境電子商務交易、支付、物流、倉儲業務的項目單位,須實現與深圳市跨境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系統對接。
(四)所報項目沒有獲得過任何市級財政資金資助。
(五)各項目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跨境電子商務綜合服務類項目
服務跨境電商經營主體30家以上,其中深圳企業占比60%以上。
2.跨境電子商務供應鏈協同類項目
(1)所報項目須由申報主體自行建設和運營,如與其他機構合作建設的,其所有權須歸屬于申報單位。
(2)為多家企業服務的供應鏈協同類項目需服務跨境電商經營主體10家以上,其中深圳企業占比60%以上;自有供應鏈協同類項目(此類項目需要在申報材料的封面上注明自用,如“****項目(自用)”)單位2017年、2018年營業收入均需在1000萬元以上。
3.跨境電子商務市場開拓創新類項目
(1)所報項目須由申報主體自行建設和運營,如與其他機構合作建設的,其所有權須歸屬于申報主體。
(2)項目單位2017、2018年營業收入均需在1000萬元以上。
五、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88916857、88916850
六、決定機關
深圳市商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