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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位置:項目申報 > 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技術攻關及產業化創新

    開放申報中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技術攻關及產業化創新

    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技術攻關及產業化創新包含產業建設項目類、營造園區產業創新生態類等五類,共20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億元。重點支持港澳臺及海外團隊、高校、科研院所、研發型企業,以及其他掌握重大關鍵核心技術的團隊和機構。

    發布時間:2022-10-18 | 區級 技術創新 資金 訂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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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介紹
    • 歷年申報通知
    • 政策依據

      一、支持對象

      重點支持港澳臺及海外團隊、高校、科研院所、研發型企業,以及其他掌握重大關鍵核心技術的團隊和機構。

      

      二、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申報單位、依托單位、合作單位經營和信用狀況良好,該單位及主要負責人無失信記錄和相關社會領域信用“黑名單”記錄。

      (二)《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技術攻關及產業化創新若干支持措施》與福田區其他扶持政策有重復的,按照同級財政、同類事項“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除外。

      (三)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的深圳園區在研事中資助類項目的負責人,項目核心人員不得同時參與三個及以上深圳園區在研的事中資助類項目。

      (四)申報單位獲得最后一筆支持資金一年之內無正當理由遷離深圳園區的,應退回已獲得的支持資金。

      (五)申報單位獲得最后一筆支持資金五年之內無正當理由遷離福田區的,應退回已獲得的支持資金。

      (六)支持資金受年度資金總額控制,數量有限,用完即止。所涉支持計劃的申報常年受理,審核周期由主管部門統籌安排。指南自2022年10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1年。


      三、支持計劃

      (一)產業建設項目類

      1.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關鍵技術和設備研發支持計劃:支持前沿關鍵核心技術(裝備、零部件、工藝)的研發,解決核心技術、重大裝備、關鍵零部件和關鍵工藝路線“卡脖子”問題,提高國產化自給率。經評審核定后,按最高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給予支持,支持金額一般項目不超過2000萬元,對于帶動性強的重大項目不超過5000萬元。

      2.重大功能型平臺支持計劃:支持市級及以上重大功能型平臺高水平建設、運營和發展。對經認定的國家/省/市制造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省級/國家實驗室等的重大功能型平臺,按照所獲得國家/省/市支持金額的50%予以配套支持,最高不超過1億元。

      3.中試平臺支持計劃:支持建設概念驗證、小/中試平臺,以加快工藝、技術、產品從實驗室到產業化應用的高效轉化為目標,具備對外提供中試公共服務的場地條件,經評審核定后,按項目總投資的5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4.重大科研成果產業化支持計劃:支持通過驗收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將研發成果產業化落地深圳園區。經評審核定后,按照項目總投資的30%比例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5.重大產業化項目支持計劃:支持對深圳園區具有全局帶動和重大引領作用的產業化項目建設。對總投資不低于3億元,且新增建設投資不低于60%的項目,經主管部門認定及評審核定后,按照項目總投資的10%給予事后支持,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二)營造園區產業創新生態類

      1.園區生態建設支持計劃(園區互采支持):鼓勵深圳園區企業采購深圳園區內無股權關聯企業研發、制造的產品和生產性服務,對于單次采購金額100萬以上的訂單,按實際采購發票額10%對采購方予以支持,每家申報單位每年最多申報3筆,支持合計不超過300萬元。

      2.園區生態建設支持計劃(高端人才引進服務支持):支持深圳園區企業通過國內外有影響力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聘用高端人才,最高按深圳園區企業給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傭金的50%確定,每引進一名,給予該企業最高不超過15萬元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支持不超過100萬元。

      3.園區生態建設支持計劃(科研場所評估支持):支持深圳園區企業對科研場所進行安全評估和環境評估工作,最高按實際費用的30%予以支持,單次最高支持50萬元,每家單位每年最高支持不超過100萬元。

      4.應用示范場景支持計劃:支持在深圳園區打造對經濟發展、社會民生改善有較大促進作用的場景應用,對于擁有自研核心技術產品、在深圳園區落地并成功推廣的,經主管部門認定及評審核定后,給予技術、產品及服務提供方實際研發投入50%的獎勵、最高200萬元。

      5.高端論壇和展會支持計劃:

      支持舉辦符合深圳園區重點產業領域的高端論壇、會議和展會活動,有利于帶動我市相關產業發展的,經主管部門備案后,按以下情形之一支持:

      (a)對于國家、省、市、區政府部門主辦的活動,按材料核查和專項審計后確認費用最高不超過100%給予支持,每個支持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b)對于高校、科研機構、研發型企業、協會主辦的活動,按材料核查和專項審計后確認費用最高不超過50%給予支持,每個活動支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6.標準引領支持計劃(國際性產業與標準組織落地支持):支持國際性產業與標準組織落地深圳園區,給予落戶、辦公用房租金、場地裝修支持,單個組織合計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7.標準引領支持計劃(國際性產業與標準組織活動支持):支持深圳園區內的國際性產業與標準組織開展國際標準組織年會、學術研討會、國內重大標準活動等運營活動,按材料核查和專項審計后確認費用給予支持,每個活動支持金額不超過50萬元。

      8.標準引領支持計劃(國際性產業與標準組織服務公司運營支持):支持為國際性產業與標準組織提供人才、項目和企業引進的第三方服務公司落地深圳園區,經主管部門備案的,每年按照運營費實際支出的3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9.投資貸款支持計劃(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貼息支持):支持在深圳園區機構進行知識產權質押,通過質押向銀行成功申請貸款的,按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60%,為深圳園區內機構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貼息支持,每家機構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10.投資貸款支持計劃(知識產權仲裁支持):對于深圳園區內企業發生的知識產權仲裁案件,按仲裁費用50%予以支持,每家企業每件案件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15萬元,合計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支持重點科創企業落地類

      1.重點科創企業落地支持計劃:

      支持重點培育引進一批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專精特新企業,以及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型企業。對于新引進且尚未獲深圳園區資金支持的,對于符合深圳園區重點產業領域的團隊,經主管部門認定及評審核定后,可按以下情況給予落地支持:

      (a)對主營業務營收超過5000萬元的企業,最高按上一年度(或承諾落地后第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2%給予落地支持,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b)研發投入1000萬元以上,且占主營業務收入10%以上的企業,最高按上一年度(或承諾落地后第一年度)研發投入的20%給予落地支持,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c)對于獲得機構或基金投資的,符合深圳園區重點產業導向,自研技術達到國際領先企業的總部,且上一年度融資達5000萬元以上,按上一年度所獲投資的8%給予一次性落戶支持,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d)在深圳園區設立研發中心且承諾投資額三年內不少于1000萬元/年的,最高按該研發中心投資額的20%給予落地支持,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四)支持產業用房租賃類

      1.產業用房租賃支持計劃(租金支持)

      2.產業用房租賃支持計劃(房地產顧問服務支持):國際知名企業落地深圳園區時,委托房地產服務和咨詢顧問公司租賃辦公場所的,按各自實際服務費用的50%分別予以業主及企業支持,單方單次最高支持100萬元。


      (五)支持人才團隊落戶發展類、配套支持類

      1.高精尖人才團隊配套支持計劃:

      對符合深圳園區產業發展定位,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精尖創新創業人才團隊落戶深圳園區,給予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的落戶支持。

      探索服務專員制度,加強人才住房、子女教育等配套支持。

      2.產業類項目配套支持計劃:對于獲得國家、省、市立項的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重大功能型平臺、產業化等項目,在深圳園區落地建設的,最高按所獲市級支持金額的50%予以配套支持。


      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技術攻關及產業化創新若干支持措施

      I.引言

      1.1.宗旨與目的

      1.1.1.為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推動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以下簡稱“深圳園區”)重大產業創新,集聚海內外高端優質資源,實現關鍵核心技術的突破,提升產業化能力,成為全球知名的產業創新策源地,根據《關于支持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建設國際開放創新中心的若干意見》,制定本措施。

      1.2.支持對象及領域

      1.2.1.重點支持港澳臺及海外團隊、高校、科研院所、研發型企業,以及其他掌握重大關鍵核心技術的團隊和機構。

      1.2.2.重點支持領域包括符合深圳園區重點產業領域(醫療科技、大數據及人工智能、機器人、新材料、微電子、金融科技等六大領域),以及面向未來的前沿科技探索。

      1.2.3.醫療科技領域重點支持AI+藥物研發、先進醫療器械、臨床稀缺重大新藥關鍵技術、新一代靶向化學藥、抗體藥物、細胞藥物、基因藥物等方向。

      1.2.4.大數據及人工智能領域重點支持人工智能核心算法、語音語義識別、機器視覺、大數據存儲、處理及安全等方向。

      1.2.5.機器人領域重點支持機器人感知平衡及控制技術、人機交互技術、自主導航等方向。

      1.2.6.新材料領域重點支持半導體材料、增材制造、高能量密度電池材料、生物醫用材料和石墨烯材料等方向。

      1.2.7.微電子領域重點支持高端芯片設計及工藝研發、EDA工具系統開發、高端IP產品研發、先進封測技術等方向。

      1.2.8.金融科技領域重點支持區塊鏈加密算法、分布式數據存儲、點對點傳輸、共識機制和智能合約、分布式存儲和分布式計算等方向。

      2.各主體定義

      2.1.主管部門

      2.1.1.深圳市福田區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建設發展事務署(以下簡稱“合作區事務署”)是本措施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開展受理、審核、資金下達等工作,以及對本政策實施效果的年度評估。

      2.2.申報單位

      2.2.1.申報單位須為在深圳園區注冊或承諾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和機構,或依托獨立法人單位在深圳園區建設、具有相對獨立的人事權和財務權的科研實體。

      3.突破關鍵核心技術

      3.1.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關鍵技術和設備研發支持計劃

      3.1.1.支持前沿關鍵核心技術(裝備、零部件、工藝)的研發,解決核心技術、重大裝備、關鍵零部件和關鍵工藝路線“卡脖子”問題,提高國產化自給率。經評審核定后,按最高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給予支持,支持金額一般項目不超過2000萬元,對于帶動性強的重大項目不超過5000萬元。

      4.打造產業支撐平臺

      4.1.重大功能型平臺支持計劃

      4.1.1.支持市級及以上重大功能型平臺高水平建設、運營和發展。對經認定的國家/省/市制造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省級/國家實驗室等的重大功能型平臺,按照所獲得國家/省/市支持金額的50%予以配套支持,最高不超過1億元。

      4.2.中試平臺支持計劃

      4.2.1.支持建設概念驗證、小/中試平臺,以加快工藝、技術、產品從實驗室到產業化應用的高效轉化為目標,具備對外提供中試公共服務的場地條件,經評審核定后,按項目總投資的5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5.實施重大產業化項目

      5.1.重大科研成果產業化支持計劃

      5.1.1.支持通過驗收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將研發成果產業化落地深圳園區。經評審核定后,按照項目總投資的30%比例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5.2.重大產業化項目支持計劃

      5.2.1.支持對深圳園區具有全局帶動和重大引領作用的產業化項目建設。對總投資不低于3億元,且新增建設投資不低于60%的項目,經主管部門認定及評審核定后,按照項目總投資的10%給予事后支持,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6.營造園區產業創新生態

      6.1.園區生態建設支持計劃

      6.1.1.鼓勵深圳園區企業采購深圳園區內無股權關聯企業研發、制造的產品和生產性服務,對于單次采購金額100萬以上的訂單,按實際采購發票額10%對采購方予以支持,每家申報單位每年最多申報3筆,支持合計不超過300萬元。

      6.1.2.支持深圳園區企業通過國內外有影響力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聘用高端人才,最高按深圳園區企業給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傭金的50%確定,每引進一名,給予該企業最高不超過15萬元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支持不超過100萬元。

      6.1.3.支持深圳園區企業對科研場所進行安全評估和環境評估工作,最高按實際費用的30%予以支持,單次最高支持50萬元,每家單位每年最高支持不超過100萬元。

      6.2.應用示范場景支持計劃

      6.2.1.支持在深圳園區打造對經濟發展、社會民生改善有較大促進作用的場景應用,對于擁有自研核心技術產品、在深圳園區落地并成功推廣的,經主管部門認定及評審核定后,給予技術、產品及服務提供方實際研發投入50%的獎勵、最高200萬元。

      6.2.2.鼓勵深圳園區企業探索區政府業務應用場景,實現產品在區政府的應用示范推廣。

      6.3.高端論壇和展會支持計劃

      6.3.1.支持舉辦符合深圳園區重點產業領域的高端論壇、會議和展會活動,有利于帶動我市相關產業發展的,經主管部門備案后,按以下情形之一支持:

      (a)對于國家、省、市、區政府部門主辦的活動,按材料核查和專項審計后確認費用最高不超過100%給予支持,每個支持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b)對于高校、科研機構、研發型企業、協會主辦的活動,按材料核查和專項審計后確認費用最高不超過50%給予支持,每個活動支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6.4.標準引領支持計劃

      6.4.1.支持國際性產業與標準組織落地深圳園區,給予落戶、辦公用房租金、場地裝修支持,單個組織合計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6.4.2.支持深圳園區內的國際性產業與標準組織開展國際標準組織年會、學術研討會、國內重大標準活動等運營活動,按材料核查和專項審計后確認費用給予支持,每個活動支持金額不超過50萬元。

      6.4.3.支持為國際性產業與標準組織提供人才、項目和企業引進的第三方服務公司落地深圳園區,經主管部門備案的,每年按照運營費實際支出的3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6.5.投資貸款支持計劃

      6.5.1.鼓勵區引導基金、投資機構等為深圳園區企業提供投融資、并購、路演等支持。

      6.5.2.對于獲得3.1.1.、4.1.1.、4.2.1.、5.1.1.、5.2.1.支持的,鼓勵相關金融機構提供支持金額1-2倍額度的無抵押貸款融資支持。

      6.5.3.支持在深圳園區機構進行知識產權質押,通過質押向銀行成功申請貸款的,按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60%,為深圳園區內機構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貼息支持,每家機構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6.5.4.對于深圳園區內企業發生的知識產權仲裁案件,按仲裁費用50%予以支持,每家企業每件案件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15萬元,合計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7.支持重點科創企業落地

      7.1.重點科創企業落地支持計劃

      7.1.1.支持重點培育引進一批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專精特新企業,以及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型企業。對于新引進且尚未獲深圳園區資金支持的,對于符合深圳園區重點產業領域的團隊,經主管部門認定及評審核定后,可按以下情況給予落地支持:

      (a)對主營業務營收超過5000萬元的企業,最高按上一年度(或承諾落地后第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2%給予落地支持,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b)研發投入1000萬元以上,且占主營業務收入10%以上的企業,最高按上一年度(或承諾落地后第一年度)研發投入的20%給予落地支持,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c)對于獲得機構或基金投資的,符合深圳園區重點產業導向,自研技術達到國際領先企業的總部,且上一年度融資達5000萬元以上,按上一年度所獲投資的8%給予一次性落戶支持,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d)在深圳園區設立研發中心且承諾投資額三年內不少于1000萬元/年的,最高按該研發中心投資額的20%給予落地支持,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8.支持產業用房租賃

      8.1.產業用房租賃支持計劃

      8.1.1.對于取得本措施相關支持計劃立項的申報單位,按以下情況給予產業用房租賃支持:

      (a)通過3.1.或6.4.立項的,給予70%的租金支持,支持面積不超過2000平方米;

      (b)通過4.1.或4.2.立項的,給予50%的租金支持,支持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

      (c)對符合6.4.3.要求的企業,給予50%的租金支持,支持面積不超過800平方米;

      (d)通過5.1.或5.2.立項的,給予30%的租金支持,支持面積不超過5000平方米。

      8.1.2.對符合7.1.1.要求的企業,給予不超過營收30%的租金支持,支持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

      8.1.3.國際知名企業落地深圳園區時,委托房地產服務和咨詢顧問公司租賃辦公場所的,按各自實際服務費用的50%分別予以業主及企業支持,單方單次最高支持100萬元。

      9.支持人才團隊落戶發展

      9.1.高精尖人才團隊配套支持計劃

      9.1.1.對符合深圳園區產業發展定位,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精尖創新創業人才團隊落戶深圳園區,給予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的落戶支持。

      9.1.2.探索服務專員制度,加強人才住房、子女教育等配套支持。

      10.配套支持

      10.1.產業類項目配套支持計劃

      10.1.1.對于獲得國家、省、市立項的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重大功能型平臺、產業化等項目,在深圳園區落地建設的,最高按所獲市級支持金額的50%予以配套支持。

      11.申請流程

      11.1.提出申請

      11.1.1.申報單位根據申報指南要求和流程安排,填寫申請表或申報書,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1.2.受理申請

      11.2.1.主管部門受理申請,經核對證明材料原件無誤且材料齊全的,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經核對證明材料原件有誤或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其補正,待補齊相關材料后予以受理。

      11.3.部門審核

      11.3.1.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申請予以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并予以說明。

      11.3.2.對于3.1.1.、4.2.1.、5.1.1.、5.2.1.、6.2.1.、7.1.1.需要進行專家評審的,由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11.4.上報審批

      11.4.1.由主管部門報市建設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建設推進組會議審議。

      11.5.公示

      11.5.1.經審批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將以公開掛網等形式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自然日。

      11.6.異議處理

      11.6.1.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主管部門需在15個工作日內對異議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后反饋給異議人。

      11.7.資金下達

      11.7.1.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主管部門根據審批結果按批次撥付支持資金。

      11.8.監督檢查

      11.8.1.申報單位應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11.8.2.獲支持的申報單位在申請、執行過程中弄虛作假,且拒絕配合監督檢查的,主管部門可終止其享受的相關支持,對尚未發放的部分取消其申請資格,追回其已享受的相關支持資金以及同期銀行利息,5年內不再受理其各類財政支持申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2.附則

      12.1.1.本措施的配套文件,由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發布。對特別重大的項目、重點企業的引入,主管部門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報市建設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建設推進組會議審議。重大事項報市建設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會議審議。具體解釋權歸屬合作區事務署。

      12.1.2.本措施與福田區其他扶持政策有重復的,按照同級財政、同類事項“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除外。

      12.1.3.享受本措施支持的機構應書面承諾,原則上自享受年度起須在深圳園區持續經營5年以上,期間不改變在深圳園區的納稅義務;如無正當理由遷離深圳園區的,應退回已獲得的支持資金。

      12.1.4.本措施自2022年7月1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本項目統計信息

    • 最近一批資助企業數量

      -

    • 最近一批資助總金額

      -

    • 最近一批資助單筆最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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