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獎勵
(一)政策依據及資助標準
吸引風投創投機構在深落戶。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按其自設立之日起三年內,實際投資深圳區域非上市企業的累計每滿人民幣4億元(或等值外幣)的,給予其管理企業獎勵人民幣500萬元,單筆獎勵最高金額不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
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實際管理規模達人民幣100億元(或等值外幣)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給予獎勵人民幣300萬元;實際管理規模達人民幣200億元(或等值外幣)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給予獎勵人民幣500萬元。
(二)申報時間
1.每年4月、10月集中受理,具體以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官網發布的受理通知為準,同一年度內不可同時申請該獎勵與《若干措施》第四條、第五條獎勵:
(四)扶持重點風投創投機構發展。對上一完整會計年度營業收入(含投資收益)達到人民幣2億元以上且同比增長10%以上,或利潤總額達到人民幣2億元以上的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及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按其上一年度項目退出時產生投資收益的5%對其管理企業給予獎勵,每家管理企業獎勵最高金額不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
同一管理企業不能重復申請享受,該獎勵與本措施第三條獎勵不能同時享受。
(五)引導風投創投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加大對本市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的投資力度,對投資本市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2年以上的,按實際投資額的10%對其管理企業給予獎勵,每投資1家企業最高獎勵人民幣100萬元,被投企業存在關聯關系的僅允許申請一次獎勵,單個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年度累計獎勵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原則上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是投資決策時被投企業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二是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或年銷售收入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三是符合深圳市扶持和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和其他市政府重點發展的產業。具體認定標準另行制定。
2.按其完成商事登記之日起三年內向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申報獎勵,逾期不申報視為放棄獎勵,不可追溯。
(三)申報主體
《若干措施》生效之日起完成商事登記或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的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與其管理企業共同發起申報,單個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只可申報一次該獎勵。申報主體應同時滿足《若干措施》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相關要求:
(十八)本措施適用范圍為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均在深圳,且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備案,并接入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務平臺的私募投資機構。
本措施所稱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受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委托,以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
本措施所稱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是指是指依法設立并以創業投資、股權投資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
本措施所稱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并以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
(二十)享受本措施各項資金補貼和扶持政策的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
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實收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實收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對于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由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辦法另行規定實施。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實收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且管理資產在人民幣1億元以上。
同一企業主體下設多家管理企業的,每年僅可由其中一家管理企業進行申報。
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落戶獎勵
(一)政策依據及資助標準
吸引風投創投機構在深落戶。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按其自設立之日起三年內,實際投資深圳區域非上市企業的累計每滿人民幣4億元(或等值外幣)的,給予其管理企業獎勵人民幣500萬元,單筆獎勵最高金額不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
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實際管理規模達人民幣100億元(或等值外幣)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給予獎勵人民幣300萬元;實際管理規模達人民幣200億元(或等值外幣)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給予獎勵人民幣500萬元。
(二)申報時間
1.每年10月集中受理,具體以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官網發布的受理通知為準。
2.按其完成商事登記或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年內向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申報獎勵,逾期不申報視為放棄獎勵,不可追溯。
(三)申報主體
《若干措施》生效之日起完成商事登記或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發起申報,單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只可申報一次該獎勵。申報主體應同時滿足《若干措施》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相關要求:
(十八)本措施適用范圍為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均在深圳,且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備案,并接入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務平臺的私募投資機構。
本措施所稱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受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委托,以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
本措施所稱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是指是指依法設立并以創業投資、股權投資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
本措施所稱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并以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
(二十)享受本措施各項資金補貼和扶持政策的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
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實收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實收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對于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由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辦法另行規定實施。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實收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且管理資產在人民幣1億元以上。
三、股權投資、創業投資退出獎勵
(一)政策依據及資助標準
扶持重點風投創投機構發展。對上一完整會計年度營業收入(含投資收益)達到人民幣2億元以上且同比增長10%以上,或利潤總額達到人民幣2億元以上的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及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按其上一年度項目退出時產生投資收益的5%對其管理企業給予獎勵,每家管理企業獎勵最高金額不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
同一管理企業不能重復申請享受,該獎勵與本措施第三條獎勵不能同時享受。
(二)申報時間
每年4月集中受理上年度退出收益獎勵,具體以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官網發布的受理通知為準,同一年度內不可同時申請該獎勵與《若干措施》第三條、第五條獎勵:
(三)吸引風投創投機構在深落戶。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按其自設立之日起三年內,實際投資深圳區域非上市企業的累計每滿人民幣4億元(或等值外幣)的,給予其管理企業獎勵人民幣500萬元,單筆獎勵最高金額不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
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實際管理規模達人民幣100億元(或等值外幣)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給予獎勵人民幣300萬元;實際管理規模達人民幣200億元(或等值外幣)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給予獎勵人民幣500萬元。
(五)引導風投創投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加大對本市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的投資力度,對投資本市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2年以上的,按實際投資額的10%對其管理企業給予獎勵,每投資1家企業最高獎勵人民幣100萬元,被投企業存在關聯關系的僅允許申請一次獎勵,單個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年度累計獎勵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原則上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是投資決策時被投企業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二是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或年銷售收入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三是符合深圳市扶持和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和其他市政府重點發展的產業。具體認定標準另行制定。
(三)申報主體
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符合條件的由管理企業發起申報;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符合條件的由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與管理企業共同發起申報。單個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及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企業只可申報一次該獎勵。申報主體應同時滿足《若干措施》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相關要求:
(十八)本措施適用范圍為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均在深圳,且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備案,并接入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務平臺的私募投資機構。
本措施所稱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受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委托,以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
本措施所稱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是指是指依法設立并以創業投資、股權投資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
本措施所稱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并以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
(二十)享受本措施各項資金補貼和扶持政策的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
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實收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實收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對于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由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辦法另行規定實施。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實收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且管理資產在人民幣1億元以上。
同一企業主體下設多家管理企業的,每年僅可由其中一家管理企業進行申報。
四、投早投小投科技獎勵
(一)政策依據及資助標準
引導風投創投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加大對本市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的投資力度,對投資本市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2年以上的,按實際投資額的10%對其管理企業給予獎勵,每投資1家企業最高獎勵人民幣100萬元,被投企業存在關聯關系的僅允許申請一次獎勵,單個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年度累計獎勵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原則上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是投資決策時被投企業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二是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或年銷售收入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三是符合深圳市扶持和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和其他市政府重點發展的產業。具體認定標準另行制定。
(二)申報時間
每年4月集中受理,具體以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官網發布的受理通知為準,同一年度內不可同時申請該獎勵與《若干措施》第三條、第四條獎勵:
(三)吸引風投創投機構在深落戶。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按其自設立之日起三年內,實際投資深圳區域非上市企業的累計每滿人民幣4億元(或等值外幣)的,給予其管理企業獎勵人民幣500萬元,單筆獎勵最高金額不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
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實際管理規模達人民幣100億元(或等值外幣)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給予獎勵人民幣300萬元;實際管理規模達人民幣200億元(或等值外幣)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給予獎勵人民幣500萬元。
(四)扶持重點風投創投機構發展。對上一完整會計年度營業收入(含投資收益)達到人民幣2億元以上且同比增長10%以上,或利潤總額達到人民幣2億元以上的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及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按其上一年度項目退出時產生投資收益的5%對其管理企業給予獎勵,每家管理企業獎勵最高金額不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同一管理企業不能重復申請享受,該獎勵與本措施第三條獎勵不能同時享受。
(三)申報主體
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與其管理企業共同發起申報。申報主體應同時滿足《若干措施》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相關要求:
(十八)本措施適用范圍為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均在深圳,且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備案,并接入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務平臺的私募投資機構。
本措施所稱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受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委托,以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
本措施所稱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是指是指依法設立并以創業投資、股權投資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
本措施所稱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并以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
(二十)享受本措施各項資金補貼和扶持政策的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
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實收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實收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對于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由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辦法另行規定實施。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實收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且管理資產在人民幣1億元以上。
同一企業主體下設多家管理企業的,每年僅可由其中一家管理企業進行申報。
五、購房、租房補貼
(一)政策依據及資助標準
1.優化空間保障和人才獎勵。符合條件的新設立或新遷入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和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對購買自用辦公用房,按購房價格的1.5%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獲得補貼的辦公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對其本部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新注冊或新遷入后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場參考價的30%給予補貼。對入駐經市政府認定的產業基地或金融重點樓宇的,自入駐之日起,在新注冊或新遷入后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場參考價的40%給予補貼。若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價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場參考價,則按其實際租價為基準給予租房補貼。
符合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申報條件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和創業投資企業,可根據當年度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申報指南申報創新人才獎。
2.租房補貼所依據的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以最新一期深圳市房屋租賃主管部門公布的房屋租賃指導租金為主要依據;若合同單價低于房屋租賃市場指導價,則按其實際租價為基準給予租房補貼。
(二)申報時間
每年4月集中受理上一年度購房、租房補貼申請,具體以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官網發布的受理通知為準。
(三)申報主體
《若干措施》生效之日起完成商事登記或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的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申報主體應同時滿足《若干措施》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相關要求:
(十八)本措施適用范圍為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均在深圳,且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備案,并接入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務平臺的私募投資機構。
本措施所稱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受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委托,以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
本措施所稱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是指是指依法設立并以創業投資、股權投資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
本措施所稱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并以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
(二十)享受本措施各項資金補貼和扶持政策的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
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實收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實收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對于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由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辦法另行規定實施。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實收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且管理資產在人民幣1億元以上。
六、其他事項
1.本操作指引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
2.本操作指引自2022年9月7日起試行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