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深圳市農牧領域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促進深圳市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按照《農業保險條例》《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及《深圳市支持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補貼資金的申請、審核、撥付、績效評價與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本實施細則所稱補貼資金,是指市級財政對符合條件的農業保險承保機構(以下簡稱承保機構)在接受投保人投保特定的種植業保險、養殖業保險以及根據本市農業產業發展需要自行選擇開辦的地方特色農業保險和其他涉農類險種后,按照保費的一定比例事后給予補貼的資金。
本實施細則所稱承保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并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農業互助保險機構等保險組織。
本實施細則所稱投保人,是指農民、農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以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第三條 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實行單獨核算、??顚S?、據實支出以及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自主申報、科學審核、社會公示、績效評價的模式,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制度進行。
第四條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為補貼資金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
第五條 承保機構應當按照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規定、本實施細則要求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按要求配合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受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完成項目績效自評、統計、監督、檢查工作、參加培訓等活動,不得弄虛作假、套取或者騙取補貼資金。
第六條 承保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撥付補貼資金:
(一)不符合《實施方案》、本實施細則要求的;
(二)同一保險標的重復或者多頭申請市財政性資金補貼的;
(三)依法依規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四)經查詢人民法院公告網,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補貼內容
第七條 申請補貼資金的承保機構應當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一)在深圳銀保監局公布的“深圳市符合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條件的保險機構名錄”內;
(二)滿足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關于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有關資質要求。
第八條 承保機構在下列實施范圍內承保的我市政策性農業保險,可以納入補貼范圍:
(一)深圳市所有區域(含深汕特別合作區);
(二)廣東省內深圳市外的深圳市菜籃子種養基地及深圳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種養基地;
(三)深圳市地方特色及創新涉農險種有關規定涉及的其他區域。
第九條 補貼資金全部由市級財政承擔,按險種進行補貼。
傳統種植險包括水稻、水稻制種、馬鈴薯、普通玉米/甜玉米、花生、甘蔗、嶺南水果、茶葉、露地蔬菜、大棚蔬菜,傳統養殖險包括能繁母豬、仔豬、育肥豬、奶牛、肉雞、肉雞批發價格、肉鴨、蛋雞(上述險種的補貼比例見附件)。
農業產業鏈保險、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保險、農業生產設施設備保險、農產品價格指數保險、涉農“政銀?!辟J款保證保險的補貼比例按照《實施方案》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條 承保機構申請補貼資金的,應當以保單及保險標的為單位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一)補貼資金申請報告。
(二)深圳市農業保險補貼險種承保情況確認表。
(三)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
(四)全部保單副本、批單副本,能反映標的位置及數量的驗標照片,自繳保費的支付憑證。種植業保險還需提供土地權屬證明材料、承保區域位置示意圖;養殖業保險還需提供投保數量的相關材料。
(五)廣東省內深圳市外的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種養基地投保的,還需提供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持股比例超過50%的子公司、持股比例超過50%的二級子公司的商事登記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補貼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主管部門根據本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在本部門門戶網站發布申報指南。
(二)承保機構根據本實施細則要求,向主管部門遞交申報材料。主管部門進行形式審查,符合申報條件且提交的申報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報條件但材料不齊全或者材料不符合形式,可以當場告知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內容,不能當場告知的,應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內容,承保機構逾期未補足的,視為放棄申報;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受理。
(三)主管部門受理后,根據有關資金管理辦法、本實施細則等規定進行資質審查。
(四)主管部門根據需要采用項目審計、現場考察等方式進行核實,可根據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項目審核,承辦相關具體工作。
(五)主管部門在本部門門戶網站上公示補貼資金審核結果,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六)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擬補貼資金有異議的,可以以書面形式實名向主管部門提出,主管部門自異議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復核并作出復核結論。公示無異議或者復核結論為異議不成立的,主管部門將補貼資金按程序撥付至承保機構。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在審核過程中發現申報單位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請情形時,應當暫停補貼程序,展開調查;申報單位拒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應當停止補貼程序;屬于違法違規申請補貼資金情形的,不予資助,已經補貼的,予以追回。
第十三條 主管部門根據《實施方案》及相關規定,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資助計劃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項目資助計劃的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項目資助計劃后續補貼資金的預算安排以及相關政策措施調整完善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由第三方機構負責審核的項目,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事后評價等方式,對項目實施情況、工作質量、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選擇第三方機構的重要依據。第三方機構因自身原因發生審核錯誤的,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第三方機構相應的責任。
第十五條 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在項目和補貼資金的評審、評估和審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同承保機構串通作弊等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造成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主管部門、承保機構、承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補貼資金的申請、審核、結算、撥付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套取、騙取或者協助套取、騙取補貼資金等行為,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由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市失信懲戒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并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深圳市農牧領域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范圍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實行動態調整,每年新增加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可以參照上述方式申請補貼資金。
第十八條 從2021年1月1日開始起保的農業保險,如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可參照本實施細則按程序申請補貼。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主管部門解釋。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9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