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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位置:政策資訊 - 產業政策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的有關要求,引導和推動小企業加強內部控制建設,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促進小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財政部制定了《小企業內部控制規范(試行)》。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74號)和《廣東省節能減排“十三五”規劃》(粵發改資環〔2017〕76號),為進一步降低能源消耗強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減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實現2017年全省單位GDP能耗比2016年下降3.7%、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在3.23億噸標準煤以內、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完成國家下達的減排任目標任務,制定以下年度工作推進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等規定,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管問題公告。
為防治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摻燒煤炭,規范生物質發電秩序,有效防治騙取國家補貼資金的行為,促進生物質發電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能源局印發的《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指導意見》,結合廣東實際,制定本辦法。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取消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取消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重大經濟和科技活動知識產權審查評議工作,提高決策的科學性,維護經濟及產業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知識產權強省的決定》(粵發〔2012〕4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建設引領型知識產權強省試點省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6〕56號)及《廣東省專利條例》、《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促進粵東西北地區產業園區提質增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6〕126號)第十四條“支持企業實施異地技改”要求,“對珠三角產業轉出市轉移到粵東西北地區省產業園并實施異地技術改造的工業企業,從完工下一年起連續三年內,按對財政貢獻增量額度中省級分成部分的100%、地市級分成部門的70%、縣級分成部分的50%實行以獎代補”,對符合以下條件的技改項目,應按文件要求提高獎補比例。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20號)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企業〔2016〕194號)精神,進一步營造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發展的良好環境,培育一批基礎設施完備、綜合服務規范、示范帶動作用強的廣東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制定本辦法。
為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規〔2016〕223號)、《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的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2〕197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促進民營經濟大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辦〔2016〕58號)精神,建立健全和規范我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發展,加快推進我省中小微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制定本辦法。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粵府〔2015〕1號),引導企業普遍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有計劃、持續地增加研發投入,按照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印發的《激勵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試行方案》和《廣東省省級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操作指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國發〔2014〕64號)精神,加快推進廣東科技管理改革,優化和完善各類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管理,制定本方案。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省委、省政府系列戰略部署,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以創新驅動發展為核心戰略和總抓手,在全面創新改革試驗中先行先試。
自2015年7月份省委省政府召開全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工作現場會以來,我省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建設蓬勃發展,數量和規模不斷擴大,孵化能力顯著提升,對實體經濟支撐能力逐步增強。同時,為規范我省孵化器的管理,避免粗放建設,進一步提升孵化器發展建設水平,不斷增強對創新驅動源頭企業的孵化能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了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提請審議《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進行修改。
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范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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