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科技創新“十四五”規劃的通知》(粵府〔2021〕62號),加強和規范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建設與運行管理,通過產學研結合的方式建設更高水平的科技創新平臺,我廳起草了《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請提出意見的單位和個人填寫《意見反饋表》,于2022年10月28日前通過發送電子郵件或郵寄方式反饋我廳。以單位名義反饋的需加蓋單位公章并提供聯系方式,以個人名義反饋的需附上真實名字及聯系方式。我廳將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反饋的意見建議,修改完善《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并適時向社會公布。征集到的意見將不再一一反饋、回復。
電子郵件:skjt_wanzq@gd.gov.cn
郵寄地址:廣州市越秀區連新路171號科技信息大樓一樓綜合業務辦理大廳,省科技廳產學研結合處(郵政編碼:510033)
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了加強對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認定與運行管理,充分發揮其在工程化研究開發,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作用,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中心定義】工程中心是依托具有較強科技創新能力的法人單位(以下簡稱“依托單位”)建設的科研實體;是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促進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形成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載體;是聚集和培養高水平工程技術人才、開展產業共性技術研發、產學研協同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產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平臺。
第三條【建設原則】工程中心建設與管理堅持“聚焦產業、擇優認定、定期評估、動態調整”的原則。鼓勵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中心,實現創新資源與產業需求的有效對接,提高承接國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項目的能力,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管理部門】廣東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是工程中心的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工程中心的建設和發展,組織開展工程中心的申報認定、評估考核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主管單位】各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省有關部門和中央駐粵單位是工程中心的主管單位,負責組織本地
區、本部門工程中心的培育、申報推薦和管理等工作;制訂本地區、本部門工程中心的配套支持政策,配合省科技廳做好工程中心評估考核,協調解決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促進其健康發展。
第六條【專業機構】省科技廳委托廣東省科技基礎條件平臺中心作為專業機構,建立服務平臺、支撐工程中心管理和服務。
第七條【責任主體】依托單位應履行工程中心建設和運行
管理的法人主體責任,保障經費投入、引進和培養工程化的人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申請認定
第八條【申報單位】工程中心申報單位須為廣東省注冊登記的企業、高校、科研機構、醫院等法人單位,主要科研場所設在廣東省內。
第九條【認定條件】申報建設工程中心依托單位原則上已建有市(區)級及以上科研平臺,科研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比較完善,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省科技廳發布工程中心認定指南明確的申報數量、單位規模、研發投入和科研成果等相關要求;
(二)研究方向和技術領域明確,在本領域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具備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三)工程試驗用房和場地相對集中且面積充足,具備開展工程化研發、設計和試驗的綜合能力﹔
(四)擁有高水平的技術帶頭人和結構合理的工程技術隊伍,具有培養高技能專業人才的能力﹔
(五)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六)近三年未發生重大環保、安全等責任事故;(七)符合國家和省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條【認定程序】申報單位按認定指南要求開展申報,主管單位負責審核推薦,省科技廳會同專業機構開展評審工作,依據專家評審意見擇優認定并進行公示。
第四章運行管理
第十一條【運行機制】工程中心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和技術委員會咨詢制,人員、經費、資產的管理相對獨立。
第十二條【中心主任】工程中心主任應由依托單位具有較高影響力和較強組織管理能力的全職科技人員擔任。中心主任實行任期制,原則上每屆任期不少于3年,連任不超過3屆。
第十三條【技術委員會】工程中心設立技術委員會,由同行業工程技術專家組成,其中依托單位成員不能超過二分之一。
其主要職責是提供規劃、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咨詢。
第十四條【中心人員】工程中心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構成,其中固定人員比例不低于70%。鼓勵高校、科研機構的
科研人員到工程中心兼職,提高企業研發能力﹔支持有條件的工程中心設立科研助理崗位,壯大與科研實體相適應的專業化人才
隊伍。
第十五條【科研誠信】工程中心應重視科研誠信建設,積極營造求真務實、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科研氛圍。依托單位應按照建設目標任務落實經費投入,建立健全內部運行機制,確保其工程中心的建設順利進行。
第十六條【變更管理】工程中心依托單位發生更名、所屬地變更或進行重大調整、重組的,依托單位須報變更后所在地主管單位審核,報省科技廳備案。工程中心主任發生變更,由技術委員會審定通過后,報所在地主管單位、專業機構備案。工程中心名稱發生變更,須按程序撤銷原工程中心后重新申報認定。
第十七條【政策支持】鼓勵各主管單位出臺相關支持政策,
在科研項目、資金、人才、稅收、土地等方面給予支持,促進工程中心成為推進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的重要平臺。
第五章評估考核
第十八條【年度報告】工程中心執行年度報告制度。每年6月30日前按要求在服務平臺提交上一年度報告。
第十九條【定期評估】省科技廳委托專業機構對工程中心開展定期評估。5年為一個評估周期,每年按認定年份、分領域開展評估工作。重點評估周期內運行情況、研發條件、科研能力、建設成效。評估考核流程為:
(一)材料填報。工程中心應于評估通知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評估材料填報。
( 二)形式審查。主管單位對評估材料進行審核和初評,確認基本信息,專業機構對評估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并出具意見。
(三)專家評議。專業機構組織專家評議,形成評估結果。
(四)結果公布。省科技廳對評估結果進行確認并按有關規定予以公示和公布。
第二十條【動態調整】動態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整改和不合格4個等級。優秀等級的工程中心,同等條件下申報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予以優先支持;鼓勵有關單位將優秀等級的工程中心納入人才激勵、融資貸款等政策扶持范圍;鼓勵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對取得較好建設成效的工程中心給予支持。整改等級的工程中心,限期1年進行整改。
第二十一條【退出機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工程中心資格:
(一)逾期未參加定期評估的;(二)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不參與整改評估或整改不合格的;
(四)在運行管理或動態評估等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科研誠信問題的;
(五)依托單位發生重大變故或其他因素致使中心無法繼續運行的;
(六)依托單位發生重大安全、環保責任事故的;(七)依托單位自行要求撤銷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中心命名】工程中心統一命名為“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Engineering Technology Research Center of xx×”(×××為研究領域)。
第二十三條【適用范圍】本管理辦法自2022年*林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適用于經省科技廳認定的工程中心,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省科技廳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