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銜接落實上級有關政策文件精神,優化光明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工作,實現科技創新產業空間資源優化配置,我局結合光明區實際情況,按程序啟動創新型產業用房政策修編,現已形成《光明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修訂稿)》。
為充分保障公眾知情權與參與權,進一步提高政策修編質量,現就《光明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修訂稿)》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征求意見公示期為2022年10月15日-2022年11月16日。若有意見或建議,請在公示期內徑向我局反饋,并提供真實姓名及聯系方式,反饋方式如下:
(一)通過信函反饋:將書面意見或建議寄至深圳市光明區光明街道牛山路公共服務平臺6樓631室光明區科技創新局科技創新服務中心,郵編:518000,聯系人:魏小姐,聯系方式:0755-23198632,請在信封上注明“《光明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修訂稿)》意見建議”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反饋:將意見或建議發送至郵箱kcjkczx@szgm.gov.cn,郵件主題為“《光明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修訂稿)》意見建議”。
深圳市光明區科技創新局
2022年10月14日
光明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
(修訂稿)
為有效推進科研經濟高質量發展,落實光明科學城戰略規劃,匯聚國際領先創新資源,為科技企業和科研機構提供高品質、低成本產業空間,實現科技創新產業空間資源優化配置,結合光明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創新型產業用房,是指為滿足創新型企業(機構)的空間需求,由政府主導并按本辦法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產業用房,包括辦公用房、研發用房、工業廠房等。
第二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建設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市區聯動、企業參與”的原則。
第三條 區政府成立由分管科技創新部門的區領導任組長,區發展改革局、區科技創新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光明管理局、區住房建設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衛生健康局、區審計局、區國資局、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區投資促進服務中心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區創新型產業用房建設和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負責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工作,審議創新型產業用房的規劃建設、租賃準入、運營管理等事項,研究解決創新型產業用房政策落實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監督檢查創新型產業用房工作落實情況。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科技創新局,由區科技創新局主要負責人擔任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第四條 各成員單位的職責如下:
(一)區各產業主管部門負責主管產業領域內企業(機構)招引工作,協助引導有產業空間需求的企業(機構)在深圳市產業用地用房供需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上進行用房申報;
(二)區司法局負責對創新型產業用房籌集建設和運營管理等事項涉及的法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
(三)區財政局負責為創新型產業用房建設、回購等提供經費保障;
(四)區住房建設局負責創新型產業用房質量安全監管,為創新型產業用房租金價格提供專業意見;
(五)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光明管理局負責按規定落實創新型產業用房配建審批等事項;
(六)其他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及領導小組要求開展相應工作。
第二章 籌建移交
第五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通過以下方式籌建:
(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投資建設、購買或統租;
(二)企業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使用權后按一定比例配建,建成后移交給政府;
(三)在城市更新、產業用地提高容積率及其他土地規劃調整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建成后移交給政府;
(四)其它符合政策規定的籌建方式。
以下情形必須納入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
(一)以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方式籌建并通過劃撥及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的;
(二)以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方式籌建并通過劃撥及協議出讓以外其他方式獲得土地,在土地供應文件、租售合同等文件中明確納入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的;
(三)以本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方式籌建的。
第六條 建設、購買、統租創新型產業用房的資金來源為:
(一)區財政;
(二)國有企業來源為企業自籌。
可探索設立區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參與的產業投資基金解決創新型產業用房籌建資金來源。
第七條 新供應土地、城市更新及產業用地提高容積率配建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原則上應無償移交給政府,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移交條款。無償移交給政府的創新型產業用房面積免繳地價,不計入項目可售面積,不占用項目可分割轉讓比例。
第八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無償移交項目移交流程如下:
(一)新供應土地、城市更新及產業用地提高容積率等無償移交項目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需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建筑設計方案,包括項目規劃效果圖、各層平面圖、移交面積測算過程等內容;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全過程咨詢、現場考察等方式審核確認建筑設計方案并起草建設監管協議,協議里應明確無償移交建筑面積、擬選位置、配建要求、裝修標準、建設工期、交付方式、交付時間等內容;
(三)擬定的建設監管協議征求各相關單位意見后按程序提請審定。移交建筑面積少于1000平方米(含)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領導小組組長簽批審定;移交建筑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提請領導小組會議審定。審定通過后,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與項目單位簽訂建設監管協議;
(四)項目建成查驗通過后,領導小組辦公室與項目單位簽訂移交協議,根據移交協議完成后續移交工作。
第九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回購項目回購標準如下:
在《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修訂版)》實施之日前(含當日),土地招拍掛出讓項目及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已批復的,或更新單元規劃未批復但已經市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區政府審議通過并完成公示或正在公示的,其配建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在相關文件、合同、協議中約定由政府回購的,建成后由政府回購,回購部分免繳地價,回購價格按相關文件、合同、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未明確約定回購價格的,參照以下方案計算:根據市住房建設部門發布的建安工程造價指數核算建安工程參考價,建安工程造價指數取竣工驗收前12個月造價指數平均值。政府回購價格按經核算的建安工程參考價的1.1倍執行,并由財政部門認可的工程造價審計機構確認。
在《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修訂版)》實施之日前(含當日),產業用地提升容積率項目已發布的土地出讓公告、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產業監管協議等文件中明確約定了項目配建創新型產業用房由政府回購的,建成后由政府回購,回購部分免繳地價,回購價格按相關文件、合同、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未明確約定回購價格的,參照以下方案計算:以2016年3月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發布《深圳市各類物業建筑安裝工程總造價標準》(深建規〔2016〕2號)的造價標準為基準價,以發布當月(2016年3月)為基期,以項目取得規劃驗收合格證當月為計算期,依照市住房建設部門發布建安工程造價指數對基準價進行調整,建安工程造價指數取規劃驗收前12個月造價指數平均值。
第十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回購項目回購流程如下:
(一)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確認回購面積、回購位置、回購標準及回購價格等事項,并起草回購協議;回購協議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后報區政府常務會審定;
(二)回購協議經區政府常務會審定通過后,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與項目單位進行簽訂,并按回購協議開展后續移交工作。
第十一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可引進第三方全過程咨詢服務,對項目的產業功能定位、建筑設計方案、建設工程質量等進行全方位審核監督,確保項目嚴格按照配建要求標準進行移交,為區域發展重點產業提供優質空間保障。引進第三方全過程咨詢服務相關經費由區財政承擔,納入領導小組辦公室所在職能部門年度預算。
第三章 租賃管理
第十二條 申請租用創新型產業用房的企業(機構)須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注冊地、稅務登記地均在光明區,統計關系應在光明區或承諾入駐后一年內遷入光明區,且承諾在承租期間不將注冊地址、稅務登記地或統計關系遷出光明區;
(二)近三年運營規范,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即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消防、社保、統計、財稅等方面未受過10萬元(含)以上罰款處罰;
(三)入駐創新型產業用房的企業(機構)所屬產業類別應符合市、區產業發展導向。
第十三條 申請租賃創新型產業用房的企業(機構)除遵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優質企業類:
1.經區政府同意擬引進的重點招商引資或招才引智項目;
2.擁有有效期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的科技企業;
3.經認定的國家、廣東省、市級專精特新企業;
4.獲得國家、省、市政府相關部門科技獎勵的科技企業;
5.光明區創新創業大賽及市級(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門主辦的創新創業大賽總決賽獲三等獎(含)以上的科技企業;
6.由區級(含)以上高層次人才團隊創辦的科技企業;
7.獲得市、區政府管理基金投資參股的科技企業;
8.經認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9.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
(二)重要機構(平臺)類:
1.經區政府同意擬引進的重大科研機構(平臺),包括但不限于新型研發機構、科技研發平臺、公共服務平臺等;
2.概念驗證中心、中試轉化基地及對光明區科技創新發展具有重大帶動作用的科研機構(平臺)等;
3.具有孵化器、眾創空間等科技創新載體建設運營經驗的專業機構;
4.對光明區科技和產業發展具有促進作用的研究機構、行業協會、社會組織和服務機構等。
第十四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租用面積嚴格根據企業(機構)實際需求配置,單個企業(機構)可配置面積原則上不超過10000平方米。
第十五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租金價格如下:
(一)優質企業類租金價格原則上為創新型產業用房所在園區租金參考價格的50%;重要機構(平臺)類租金價格原則上為創新型產業用房所在園區租金參考價格的30%。
(二)租金價格參考市(區)房屋租賃主管部門上年度發布的同片區同檔次市(區)產業用房租金參考價。如上年度已發布但無創新型產業用房所在園區租金參考價的,租金價格參照同片區同類型同檔次產業用房租金參考價。如上年度未發布租金參考價的,則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評估。
(三)受場地限制,企業(機構)實際租賃面積超過可配置面積的,超出部分面積不享受政策優惠,按租金參考價收取。
(四)創新型產業用房租金優惠政策不與光明區其它租金優惠政策疊加,但仍可按規定享受助企紓困類政策。
第十六條 企業(機構)租用創新型產業用房,租賃協議履行期限原則上不少于1年(含),不超過5年(含)。
第十七條 企業(機構)首次承租創新型產業用房,租賃面積3000平方米(含)以下的,裝修免租期不超過3個月(含);租賃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的,裝修免租期不超過4個月(含)。
第十八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租賃流程如下:
(一)發布公告。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服務平臺發布項目租賃通告,符合條件的企業(機構)按要求線上提交申報材料;
(二)初步審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對企業(機構)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初審通過的企業(機構)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書面資料至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遴選評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初審通過的企業(機構)組織開展遴選評定,根據遴選評定結果確定入駐企業(機構),并制定租賃配置方案(包括租賃位置、租賃面積、租金優惠、租賃期限等);
(四)準入審批。擬定的租賃配置方案征求各相關單位意見后按程序提請審定。租賃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含)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領導小組組長簽批審定;租賃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且少于10000平方米(含)的,提請領導小組會議審定;
(五)社會公示。對經審定批準入駐的企業(機構),
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租賃信息通過服務平臺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異議處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簽訂協議。公示期滿后,領導小組辦公室與企業(機構)簽訂租賃協議,并辦理相關入駐手續。
第十九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應在距離租賃協議到期6個月和3個月時,分別告知承租企業(機構)。如承租企業(機構)需繼續租用,應協助企業(機構)及時辦理續租申請,并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審查續租資格,為符合條件的企業(機構)辦理續租手續。每個企業(機構)續租次數原則上不超過2次(含),每次續租不超過2年(含)。
第二十條 租賃協議未到期的承租企業(機構)申請提前退租的,可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產業主管部門了解企業(機構)經營發展情況、做好安商穩商工作后,按租賃協議約定辦理退租手續。
第二十一條 承租企業(機構)因技術升級、規模擴張等原因需擴大租賃規?;蜃兏赓U地址的,可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擴租或換租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可擴租或換租。擴租、換租面積及租金優惠等事項及審批流程參照本辦法租賃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針對符合光明區規劃戰略和產業政策、對光明區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企業(機構),如確有必要突破上述入駐流程、條件、可配置面積、租金價格標準及裝修免租期等規定,由領導小組按“一事一議”方式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后,按會議精神執行。
第四章 調整及退出
第二十三條 政府產權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原則上只能用于出租。根據光明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已簽訂協議及相關會議紀要的條件下,可結合實際對創新型產業用房開展置換、出售等調整及退出工作。相關調整及退出事項由牽頭職能部門報送至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后報區政府常務會審定。審定通過后,根據會議精神執行。
第二十四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置換原則上只采取同等價值或同等建筑面積置換方式。置換價值及面積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五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出售價格參考同片區同檔次產業用房并給予一定優惠,但最低不得低于創新型產業用房成本價。出售價格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六條 企業購買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區產業主管部門應與其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應包括但不限于產業準入條件、產出效率、企業貢獻、節能環保、退出機制、違約責任、轉租轉售限制、履行情況核查等相關條款。企業租賃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區產業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決定是否與其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
第五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可委托區屬國企或第三方專業運營機構承接創新型產業用房運營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服務平臺管理、租售管理、合同管理、公共區域裝修、日常監管等事項。委托運營管理相關經費由區財政承擔,納入領導小組辦公室所在職能部門年度預算。
第二十八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空置期間產生的物業、水電等費用由區財政承擔,納入領導小組辦公室所在職能部門年度預算。企業(機構)入駐后,由承租企業(機構)支付物業、水電等費用。
第二十九條 政府產權的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租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上繳區財政。
第三十條 通過政府自建、購買、無償移交方式籌集建設的創新型產業用房產權登記單位為領導小組辦公室所在職能部門。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按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產權登記所需稅費由區財政承擔,納入領導小組辦公室所在職能部門年度預算。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承租企業(機構)不得有隱瞞真實情況、偽造有關證明等騙租騙購行為,不得有擅自轉租、分租、改變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賃協議約定使用創新型產業用房的行為。購買創新型產業用房的企業不得有擅自轉售、抵押、改變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出售協議約定使用創新型產業用房的行為。未經批準,承租企業(機構)不得開展孵化器、創客、共享辦公等引入第三方的業務。本條相關權責在租賃、出售協議及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等文件中進行明確約定。
第三十二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應督促獲準入駐的企業(機構)及時辦理入駐手續,并對承租企業(機構)協議履約情況、日常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企業(機構)存在第三十一條所列行為及其他違規行為的,可依法采取取消承租企業(機構)入駐資格、終止租賃合同、追繳優惠租金等措施,并通過服務平臺公布檢查結果。若承租企業(機構)存在失信行為的,將相關信息依法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光明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