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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公開征求《龍華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時間:2022-10-17 00:00 瀏覽:255

      為加強對全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的統籌指導,建立全過程管理規范,根據《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修訂版)》,結合我區實際,區發展和改革局起草了《龍華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形成編制說明,現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公示之日起30日內,即2022年11月14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信函的方式將意見寄至:深圳市龍華區富康行政服務中心B2502(龍華街道廣場三路與清泉路交匯處),并在信封上注明“龍華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修改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fzhggj@szlhq. gov.cn。

      單位提出意見的,請在意見材料上加蓋本單位公章;個人提出意見的,請在意見材料上簽署本人真實姓名(手寫簽名)。


      龍華區發展和改革局

      2022年10月15日



      龍華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加大對創新型產業的支持力度,強化創新型產業用房規范管理,根據《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修訂版)》(深府辦規〔2021〕1 號),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概念界定】

           本辦法所稱的創新型產業用房,是指為滿足創新型企業和機構的發展需求,由政府主導并按本辦法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產業用房,包括辦公用房、研發用房、工業廠房等。


      第三條【決策機構】

           龍華區多層次產業空間保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審定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相關文件、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牽頭單位和運營管理單位、創新型產 業用房管理工作方案等事項,協調解決創新型產業用房相關政策 落實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本區創新型產業用房工作落實情況及本辦法所確定的其他職責。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發展與改革局,負責根據工作需要適時提請召開領導小組工作會議,負責創新型產業用房總體績效考核工作,負責領導小組審定事項的督辦工作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牽頭單位】

           牽頭單位負責牽頭實施購買或統租創新型產業用房的比選、評估、談判、購買或統租方案制定、報批等工作;根據本辦法統籌制定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工作方案。

           區國有企業籌集建設的創新型產業用房,牽頭單位為相關國有企業。區政府籌集建設的創新型產業用房,牽頭單位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由區產業主管部門向區政府提出申請籌集建設的創新型產業用房,申請部門即為該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牽頭單位;

      (二)由區政府或領導小組決議籌集建設的創新型產業用房,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產業定位及主導產業領域,初步擬定牽頭單位并征求產業主管部門意見后,報請領 導小組審定;

      (三)本辦法實施前已明確牽頭單位和運營管理單位的創新 型產業用房,按原規定執行。


      第五條【運營管理單位】

           創新型產業用房運營管理單位全面負責創新型產業用房的運營管理、履約監督與服務等工作。創新型產業用房運營管理單位包括:

      (一)區政府產權的創新型產業用房,運營管理單位為區物業管理中心或其委托的區屬國有企業、第三方機構;

      (二)區政府統租的創新型產業用房,運營管理單位由領導小組審定;


      第六條

          (三)國有企業籌集建設的創新型產業用房,運營管理單位為相關國有企業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


      第七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產業定位擬定】

           區政府籌集建設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產業定位,區委區政府會議和文件已明確的, 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其他需要擬定產業定位的,由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搜集轄區企業意見并征求區產業主管部門意見后, 擬定產業用房的產業定位,涉及多個產業領域的,列明主導產業, 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領導小組審定。


      第八條【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工作方案】

          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入駐行業和要求、空間分配、職責分工、申請主體條件、租賃面積標準、租金折扣、管理機制等方面內容。

      牽頭單位根據創新型產業用房產業定位和空間面積,結合區 產業主管部門意見,依據本辦法對準入條件和標準、入駐管理等規定,牽頭制定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工作方案,提請領導小組審定后執行。


      第九條

           若新增創新型產業用房在準入條件和標準、入駐管理等方面需要突破本辦法規定的,牽頭單位應當按照程序另行制 定該處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入駐管理辦法。


      第十條【管理分工】

           各成員單位分工合作,各司其職,負責落實領導小組的審定事項。職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區產業主管部門包括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科技創新局、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區司法局、區住房建設局、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市交通運輸局龍華管理局等,負責擬定所負責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租賃通告;負責對監管產業領域內企業(機構)申請入駐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申報材料進行合規性初審,提出擬分配方案(包括機構名稱、租賃面積、租金優惠、租賃年限等內容);負責與入駐企業(機構)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負責監督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履約情況,開展年度動態評估工作等。

      (二)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與配建創新型產業用房的項目

      主體方簽訂項目監管協議,會同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區住房和建設局、區財政局(物業 管理中心)及其他各產業主管部門等明確創新型產業用房配建要求。

      (三)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負責統籌擬定創新型產業 用房的產業定位;負責在市產業用地用房供需服務平臺及其他官 方平臺統一發布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租賃公告,線上受理創新型產 業用房租賃申請及線上初審;負責創新型產業用房的招商引資及推廣等工作;負責創新型產業用房政策宣傳工作。

      (四)區司法局負責依照相關規定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合 法性審查;負責審核創新型產業用房租賃合同(樣本)和產業發 展監管協議(樣本);對創新型產業用房等建設和管理環節中有 關重大事項涉及的法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

      (五)區財政局負責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相關經費保障工作。區財政局(區物業管理中心)負責代表區政府對區財政投資建設、 購買的創新型產業用房,以及轄區內新供應土地、城市更新、產業用地提高容積率及其他土地規劃調整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 并移交給區政府的創新型產業用房行使所有權;負責政府產權的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委托管理工作;負責督促入駐企業(機構)及時繳納租金,及時追繳拖欠租金。

      (六)區住房和建設局負責創新型產業用房質量安全監管; 協助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明確創新型產業用房配建要求。

      (七)區國資局負責對區屬國有企業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建設、購買、統租、受托運營管理等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八)區統計局負責核實在本區納統企業的產出規模(產值、營業收入、銷售額、營業額等)。

      (九)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負責城市更新項目中配建創 新型產業用房的前期工作;督促實施主體在資格確認時提交創新型產業用房建設和管理承諾書;協助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明確創新 型產業用房配建要求。

      (十)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負責核查招拍掛、產業用地提高容積率及其他土地規劃調整按一定比例配建創新型 產業用房項目的前期工作;督促土地競買人(競標人)在遞交書面競買、投標申請時提交創新型產業用房建設和管理承諾書;核 實創新型產業用房申請入駐企業(機構)自有產業用地情況,協助審核企業(機構)提供的自有用房情況證明;協助區工業和信 息化局明確創新型產業用房配建要求。

      (十一)區稅務局負責配合核實創新型產業用房入駐企業(機構)的經濟貢獻數據。

      (十二)區屬國有企業負責與自有產權或委托運營管理的創 新型產業用房入駐企業(機構)簽訂租賃合同,并開展統一的日常運營管理;配合對入駐企業(機構)開展動態評估、履約評價和調整退出工作等。

      (十三)各街道辦事處及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分工或領導小組要求開展相應工作。


      第十一條 【租售并舉】

           政府產權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原則上只能用于出租,如確有出售必要,需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并報 請區政府批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用地批準文件明確規定移 交政府產業用房不得轉讓的除外。國有企業建設、購買的創新型 產業用房,堅持以租為主、租售并舉的配置原則,出租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0%。

      創新型產業用房出售價格參考同片區同檔次產業用房出售價格并給予一定優惠,但最低不得低于創新型產業用房成本價。 出售價格委托專業機構評估,經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二條 【租金參考價格】

           創新型產業用房租金參考價格參照市(區)房屋租賃主管部門發布的同片區同檔次市(區)產業用房租金參考價格。如該片區未發布租金參考價格,區政府產權的創新型產業用房由區物業管理中心、區政府或者國有企業統租的創新型產業用房由牽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評估 獲得,取兩家評估公司最低評估價的平均值作為租金參考價格。 租金參考價格每年發布一次。


      第十三條 【收益權屬】

           創新型產業用房產生的收益權屬按產權歸屬確定。政府產權或統租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上繳區財政。

      國有企業籌集建設的創新型產業用房由相關國有企業運營 管理,需區財政支持的由國有企業擬定方案報區政府審定。國有企業可以探索以租金入股等方式支持創新型企業發展。


      第二章 籌建移交

      第十四條 【籌建方式】

           創新型產業用房通過以下方式籌集、建設:

      (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投資建設、購買或統租;

      (二)企業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使用權,建成后按一定比例移交給政府;

      (三)在城市更新、產業用地提高容積率及其他土地規劃調整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并移交給政府;

      (四)區政府認可的其他籌建方式。


      以下情形必須納入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

      (一)以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方式籌建并通過劃撥及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的;

      (二)以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方式籌建并通過劃撥及協議出讓以外其他方式獲得土地,在土地供應文件、租售租賃合同等文件 中明確納入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的;

      (三)以本條第一款第二、三項方式籌建的。


      以下情形經領導小組或區委區政府相關議事規則審定后方可納入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

      (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購買、統租的產業用房;

      (二)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除本條第二款第一、二項方式投資建設的產業用房;

      (三)以區政府認可的其他籌建方式納入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的產業用房。


      第十五條 【購買程序】

           創新型產業用房購買遵循如下程序:

      (一)牽頭單位負責擬購買創新型產業用房的選址、產權和使用情況的前期調查、詢價等工作,與產權人達成初步意向;

      (二)牽頭單位以按如下一種方式確定購買價格:

      1. 由同時具備房地產評估一級資質和土地評估資信等級 A 級的專業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價格,牽頭單位通過談判確定購買價格;

      2. 規劃國土部門的銷售備案價格或指導價;

      3. 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購買產業用房的,按照掛牌價購買;通過法院拍賣途徑購買產業用房的,按照拍賣價購買;

      4. 其他確定物業資產購買價格的方式。

      (三)牽頭單位向區財政部門申報購買,區財政部門對購買資金來源進行確認;

      (四)牽頭單位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可行性分析及評估,經評估符合購買條件的,由牽頭單位主導成立談判領導小組,與產權人共同磋商購買事宜,達成購買意向;

      (五)牽頭單位制定創新型產業用房購買方案(含合同), 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按區委區政府相關議事規則審定;

      (六)區委區政府審議通過后,牽頭單位配合區物業管理中心與產權人簽訂買賣合同或框架協議,辦理過戶、資產接收等手續。


      第十六條 【統租程序】

           創新型產業用房統租遵循如下程序:

      (一)牽頭單位負責擬統租產業用房的選址、產權和使用情況的前期調查、比選、詢價等工作;

      (二)牽頭單位向區財政部門申報統租,區財政部門對統租資金來源進行確認;

      (三)牽頭單位委托兩家專業評估機構對比選的產業用房進行統租價格評估,以評估價格的平均值作為擬統租價格的最高限價;

      (四)牽頭單位組織與出租方進行談判,制定統租方案,提 出統租和運營管理建議,確定擬統租價格、簽約主體等,按區委區政府相關議事規則審定;

      (五)區委區政府審議通過后,按審議結果簽訂租賃協議。


      第十七條 【其他產業用房認定程序】

           以區政府認可的其他籌建方式納入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的產業用房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取得國有土地權證、房產證等證明材料,有明確的運營單位、不存在產權或運營糾紛;

      (二)具有較好的軟硬件設施,具備產業承載能力,可使用空置產業空間原則上不低于 1 萬平方米;

      (三)原則上應以園區(樓宇)整體納入。符合條件的產業用房應遵循如下認定程序:

      1.產權單位編制園區(樓宇)產業規劃報告(產業規劃 報告中應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基本情況、產權歸屬情況、實施必要性、可行性、產業發展路徑選擇和定位、產出效益分析、功能布局、可租賃面積和租金價格等內容);

      2.產權單位將園區(樓宇)產業規劃報告征求領導小組

      成員單位意見,涉及租金補貼的,由區財政部門對資金補貼方式及規模出具意見;


      第十八條

          (三)產權單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園區(樓宇)產業規劃報告,提請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九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房源發布】

           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應按要求及時在市產業用房供需服務平臺錄入和動態 更新創新型產業用房房源信息,向社會公眾發布。


      第二十條 【資金來源】

           建設、購買、統租創新型產業用房的資金來源為:

      (一)區政府及區相關部門來源為區財政;

      (二)國有企業來源為企業自籌。

      可探索設立區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參與的產業投資基金解 決創新型產業用房籌建資金來源。


      第二十一條 【配建移交及監管】

           區內新供應土地、城市更新及產業用地提高容積率配建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原則上應無償移交給區政府,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無償移交條款。無償移 交給政府的創新型產業用房面積免繳地價,不計入項目可售面積,不占用項目可分割轉讓比例。

      土地競得者或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應在簽訂土地出讓合 同前,提高容積率的實施主體應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前,與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簽訂項目監管協議書,項目監管協議書 應明確項目設計要求、建設標準、產權限制、建設工期、無償且無條件移交給政府的建筑面積、設計建設方案、裝修標準、交付 方式、交付時間、違約責任等內容,具體交付樓層及戶型應在項目土地出讓合同簽訂之后、預售之前簽訂創新型產業用房監管協議書補充協議進行明確。

      土地競買人(競標人)遞交書面競買、投標申請或城市更新 項目拆除范圍單一主體申請實施主體資格確認時,須一并提交建 設和管理承諾書,確保按照創新型產業用房監管協議書相關要求組織開發建設。


      第二十二條 【配建項目建設要求】

           在城市更新或產業用地提高容積率中配建的創新型產業用房配建比例,依據市區城市更新、產業用地容積率調整及土地出讓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土地規劃調整項目中配建的創新型產業用房配建比例,依據有關規定執行。

      各類項目配建的創新型產業用房,應與所在項目的其他產業空間整體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共同使用公共配套設施, 享受同等服務。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在配建的創新型產業用房與其他產業空間之間設置圍墻等物理隔離設施,也不得有其他類似的隔離性措施等。對于在創新型產業用房和其他產業空間之間設置圍墻或類似隔離措施,造成公共配套不能共同使用,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產業用房移交】

           利用財政資金購買創新型產業用房或政府投資建設創新型產業用房,按照《深圳市龍華區政府物業資產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四條 【產權登記】

           創新型產業用房產權單位應按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及會計賬務處理,屬政府產權的產權登記所需稅費由區財政依區物業管理中心申請在年度單位預算中支出,屬 國企產權的產權登記所需稅費由國企自行承擔。


      第三章 準入條件和標準

      第二十五條 【入駐條件】

           申請入駐創新型產業用房的企業(機構)原則上應為“四上企業”或承諾入駐當年達到“四上”標準的企業,且符合下列產業領域:

      (一)智能終端、半導體與集成電路、新能源、安全節能環保、網絡與通信、精密儀器設備、高端醫療器械、智能傳感器、 工業母機、激光與增材制造、現代時尚等戰略性新興產業;

      (二)元宇宙、空天技術、區塊鏈、合成生物、可見光通信與光計算、細胞與基因等未來產業;

      (三)金融業、文化旅游體育服務業、交通運輸與物流服務業、法律服務業、商貿服務業等現代服務業;

      (四)經領導小組審定的其他產業。


      第二十六條 【申請主體】

           申請創新型產業用房的企業(機構)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要求,注冊地、稅務登記地均在本區或承諾在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 3 個月內遷入本區,統計關系應在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滿 1 年后 30 個工作日內遷入本區(若統計關系遷移政策有所調整,按新規定執 行)。同時承諾在租賃(或購買)協議期內注冊地、稅務登記地、 統計地不遷出本區。近三年經營規范,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 【面積標準】

           入駐企業(機構)可租用面積原則上需結合其經濟貢獻、發展前景、產業鏈地位以及產業布局與用房需求等實際情況予以租用:

      (一)按上年度或承諾入駐當年在本區納統的產出規?;?經濟貢獻大小租用的,單個企業的租用面積原則上不超過 10000 平方米;

      (二)對區產業或園區發展有促進作用的研究機構、創新載 體等,可租用面積原則上不超過 3000 平方米;

      (三)科技服務機構、專業服務機構、社會組織評估等級3A 級以上的行業協會,可租用面積原則上不超過 1000 平方米。入駐企業(機構)確有必要突破上述條款,經領導小組審定后按要求執行。


      第二十八條 【租金折扣優惠】

           入駐首年租金價格由區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創新型產業用房租金參考價格的30%-70%范圍內給予折扣優惠。租金折扣標準參照如下:

      (一)上年度或承諾入駐次年在本區納統的產出規模不低于 5 億元且經濟貢獻不低于 2500 萬元的企業(機構),租金折扣可享受參考價格的 30%;

      (二)上年度或承諾入駐次年在本區納統的產出規模不低于1 億元或經濟貢獻不低于 500 萬元的企業(機構),租金折扣可享受參考價格的 40%;

      (三)在本區已有自有物業全部自用且無法滿足經營發展需求,經領導小組批準入駐的企業(機構),租金折扣為參考價格的 70%;

      (四)其他入駐企業(機構)的租金折扣為參考價格的 50%。鼓勵入駐企業(機構)集約使用產業用房,入駐企業(機構)實際租用面積低于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工作方案規定可租用面積的,按照相關規定進一步確定租金折扣標準。

      入駐企業(機構)確有必要突破上述租金折扣標準的,產業主管部門應結合入駐單位發展前景、產業鏈地位以及產業布局與用房需求等實際情況按程序報批。


      第二十九條 【租金調整】

           創新型產業用房租金優惠實行動態管理,結合區產業主管部門的動態評估,按租賃合同約定的年度租金變動情形,定期調整入駐企業(機構)租金。


      第四章 入駐申請和管理

      第三十條 【申請及辦理流程】

           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申報受理流程如下:

      (一)公告。各產業主管部門依據審定的創新型產業用房管 理工作方案擬定租賃通告,報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由區 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在市產業用地用房供需服務平臺及其他官方平臺公布。

      (二)申報。申請入駐企業(機構)按照通告要求在線提交申報材料。

      (三)審查。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于租賃申請日期截止后 5 個工作日內在線完成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予以受理。申請入駐企業(機構)于受理后 3 個工作日內遞交紙質材料至區產業主管部門。區產業主管部門于 10 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入駐企業(機構)進行合規性審查,起草空間擬分配方案,書面征求各相關單位意見。

      (四)審定。區產業主管部門完成擬分配方案意見征求工作 后,按程序分類分級審批。已經區委常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 等研究議定的事項,按照要求執行。

      (五)公示。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將審定后的空間擬 分配方案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核查,10 個工作日內出具調查結論并函告答復異議者。如異議成立,區產業主管部門須調整空間擬 分配方案并重新進行公示。

      (六)簽約。區產業主管部門與入駐企業(機構)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創新型產業用房的運營管理單位與入駐企業(機構)簽訂租賃合同。上述合同文本(樣本)應經區司法局審核。 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通過市產業用地用房供需服務平臺 向社會發布租賃結果。

      (七)入駐。入駐企業(機構)憑租賃合同正式進駐創新型產業用房。

      (八)監管。區產業主管部門為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產業發展監管主體,承擔每年動態評估工作;創新型產業用房的運營管理 單位負責按創新型產業用房物業管理合同的相關規定明確入駐 企業(機構)繳納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停車費等。


      第三十一條 【免租期限】

           入駐企業(機構)租用 2000 平方米及以下的免租期為兩個月,租用 2000 平方米以上、4000 平方米以下的免租期為三個月,租用 4000 平方米以上的免租期為四個月。租期內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停車費等由入駐企業(機 構)自行承擔。


      第三十二條 【續租及退租】

           入駐企業(機構)租賃創新型產業用房應當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少于 1 年,不超過 5 年,運營管理單位應在距離合同到期 6 個月和 3 個月時,分別告知入駐企業(機構)。如入駐企業(機構)需繼續租用,運營管理單位應協助入駐企業(機構)及時辦理續約申請,區產業主管部門對入駐企業(機構)租期內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和年度評估結果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并達到入駐條件后,擬定續租意見按程序分級分類審批。運營管理單位按審批結果為入駐企業(機構) 辦理續租手續。續租次數原則上不超過 2 次,續租首年租金按當 年發布或評估的創新型產業用房租金參考價格重新計算。

      租賃合同未到期的入駐企業(機構)需提前退租,可向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通過后,發函運營管理單位辦理退租手續,入駐企業(機構)須在 3 個月內搬離。

           入駐企業(機構)在退租時應將租賃的產業用房恢復原狀, 經產業主管部門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擴租或換租】

           入駐企業(機構)因技術升級、規模擴張等原因需擴大租賃規?;蜃兏赓U地址的,可向區產業 主管部門提出換租或擴租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方可換租或擴 租,擴租申請按合并面積由產業管理部門上報分級分類審批,其 結果應向社會公布。

      符合換租或擴租條件的企業(機構)可在轄區創新型產業用 房范圍內統籌進行換租或擴租。按照區產業主管部門審定的租用 面積,擴租企業(機構)可以保留原租賃創新型產業用房,入駐新增面積的創新型產業用房。


      第三十四條 【創新型產業用房轉讓】

           創新型產業用房原則上限定自用。購買創新型產業用房的企業(機構)確需轉讓的, 可向產業主管部門申請由原所有人回購其名下創新型產業用房, 申請回購時應累計達到產業發展監管協議中約定的各項指標要 求,回購價格不得高于原銷售價格。


      第三十五條 【入駐企業(機構)義務】

           獲準入駐的企業(機構)每年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區產業主管部門提交評估所需的證 明文件等相關資料,每月按時足額繳納租金和物業管理費、水電 費等費用。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禁止性規定】

           創新型產業用房入駐企業(機構)不得有隱瞞真實情況、偽造有關證明等騙租騙購行為。入駐企業(機構)不得有擅自轉租、分租、改變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賃合同約定使用創新型產業用房的行為。購買企業(機構) 不得有擅自轉售、抵押、改變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出售合同約定使用創新型產業用房的行為。未經領導小組研究批準,入駐企業(機構)不得開展孵化器,創客、共享辦公等引入第三方的業務。創新型產業用房租賃、出售合同及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等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對本條相關權責予以明確約定。


      第三十七條 【退出規定】

           創新型產業用房運營管理單位、區產業主管部門應對入駐企業(機構)日常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發現入駐企業(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評估復核不再符合入駐條件和產業發展監管要求的企業(機構),經運營管理單位和區產業主管部門共同評估確認,按以下情形做出處理:

      (一)存在以下行為的,可依法取消入駐資格、終止租賃合同,且不得換租、擴租:

      1. 簽約后一個月內未使用產業用房正常開展業務的(區相關 政策規定的免租裝修期除外);

      2. 連續 15 個工作日無人辦公的,且未提前申報并獲得批準;

      3. 違反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租賃合同、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約定的行為;

      4. 入駐企業(機構)連續 2 年未通過動態評估的;

      5. 入駐企業(機構)未達到申請時承諾要求的;

      6. 隱瞞真實情況、偽造有關證明等騙租的;

      7. 存在擅自轉租、分租、轉借行為的;

      8. 存在企業經營、安全生產、消防、環保等方面違法違規行為,且情節嚴重的。


      (二)存在以下行為,由產業主管部門和運營管理單位責令入駐企業(機構)進行整改,在所約定整改期內未完成整改的, 可依法取消入駐資格、終止租賃合同,且不得換租、擴租:

      1. 存在擅自改變產業用房原有使用功能行為的;

      2. 存在企業經營、安全生產、消防、環保等方面違法違規行為,且情節輕微的;

      3. 不遵守監管方、運營方相關管理規定的;

      4. 存在其它物業管理違規行為的。

      入駐企業(機構)存在失信行為的,將相關信息依法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三十八條 【監督檢查】

           區產業主管部門會同創新型產業用房運營管理單位對創新型產業用房入駐企業(機構)合同履約情況、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指標完成情況等開展年度評估和隨機抽 查,并開通舉報渠道,及時通過服務平臺公布檢查結果。


      第三十九條 【情況匯總與考核】

           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產業主管部門對入駐企業(機構)年度評估結果,并對產業空間總體的產業發展績效(含產出規模、經濟貢獻、科研成果等)進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特定情形】

           享受創新型產業用房租金優惠政策的企業或機構,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本辦法的租金優惠政策或本區其他用房扶持政策。

      符合區產業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對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企業(機構),如確有必要突破本辦法規定的面積標準和租金 優惠的,或在本區已有自有物業全部自用且有入駐創新型產業用 房需要的,由區產業主管部門報領導小組審定。

      享受創新型產業用房租金優惠政策的企業或機構,在本區取 得產業用地并建成產業用房投入使用后或企業(機構)購買產業用房且滿足自用需求后應退出創新型產業用房租賃。


      第四十一條 【定義解釋】

           本辦法所稱產出規模和經濟貢獻,以申報企業(機構)及其控股 50%以上且在本區注冊經營的一級子公司(分支機構)作為統計核算口徑。若其申報企業(機構)及其控股 50%以上且在本區注冊經營的一級子公司(分支機構)為非“四上”企業的,由產業主管部門核驗其填報數據。 各年度股權關系以當年 12 月 31 日股權登記狀況為準。經濟貢獻是指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稅款繳納時間)的納稅總額(不含代扣代繳稅費和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稅額調庫)。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不超過”包括本數,所稱的“超過”不包括本數。


      第四十二條 【過渡條款】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簽訂創新型產業用房租賃合同和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的,按照原合同執行。已實 施“一樓一策”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在其入駐管理辦法到期前,新 簽、續簽合同、擴租或換租的,按原入駐管理辦法執行。本辦法生效前制定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入駐管理辦法到期后,由原牽頭部 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工作方案。


      第四十三條 【辦法解釋】本辦法由龍華區多層次產業空間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生效日期】本辦法自 202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有效期 X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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