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技創新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技創新計劃項目(以下簡稱“建設科技項目”)的管理,促進技術創新,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和國家、省科技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建設科技項目的申報、評審與立項、實施與管理、驗收和成果發布與推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科技項目包括軟科學研究、科研開發和國際科技合作等。
第四條 本省范圍內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業組織等均可申報建設科技項目。申報單位不在本省,項目實施所在地在本省范圍內的,也可申報。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統一歸口管理全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的建設科技項目,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科技創新發展的需要,每年組織行業專家編制年度建設科技項目計劃并指導和監督實施。
第六條 省建設科技項目申報、評審與立項、實施與管理、驗收和成果發布與推廣等工作通過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技創新計劃項目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進行,相關文件和表格可從管理系統下載。
第二章 申報
第七條 省建設科技項目申請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申報項目需具備一定的研究基礎,項目研究周期一般為1至2年,特別重大且需時較長的項目可適當延長。
第八條 申報的建設科技項目應屬于住房城鄉建設科技發展重點技術領域和重點支持范圍,且符合國家和省住房城鄉建設科技相關政策,創新性強,技術水平達到國內先進或更高,且具有較強的推廣和應用價值,對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有積極作用。
第九條 軟科學研究優先支持與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技術政策、產業政策、發展戰略與規劃等重大問題密切相關,為管理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的戰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項目。
第十條 科研開發優先支持解決行業共性關鍵問題,形成新型技術體系,促進產品設備技術升級,對整體技術進步有較大的帶動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開發基礎,有較好的推廣應用前景和顯著的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的科技項目。
第十一條 國際科技合作項目要有與國外合作機構的合作協議,且協議雙方應為獨立法人。申報國際科技合作的項目,不再單獨申報軟科學研究、科研開發等項目。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及其合作單位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具備完成研究任務必須的設備和相關研究條件等科研實力,且逾期一年未結題的項目未超過2個。
第十三條 申報建設科技項目的負責人應是項目的實際主持人,一般應具有本領域或項目相關領域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在所申報領域內有較突出的成就。第一負責人每年申請建設科技項目不超過1個,且逾期一年未結題的項目未超過1個。
第十四條 申請的建設科技項目不得與國家、省、市等各部門已經批準立項的項目或類似項目內容重復。
第十五條 鼓勵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用相結合,多層次多部門跨地區的方式申報,鼓勵粵港澳地區合作項目申報。
第十六條 申報的建設科技項目應符合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管理規定,且無成果及權屬方面的爭議;多個單位聯合申報建設科技項目時,應事先以書面形式約定各方對科技成果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建設科技項目申請人必須將全部申報資料在規定的受理期間內按要求報送,逾期或未按要求報送者,視為無效申請。
第十八條 申報單位根據申報要求,如實填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技創新計劃項目申報書》,申報單位負責本單位建設科技項目申報工作的指導和初審。初審除進行格式審查外,應著重考慮建設科技項目的立項必要性及技術方案可行性。
第十九條 建設科技項目所需的研究和示范經費以自籌為主。
第二十條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推薦本地區申報的建設科技項目,省住房城鄉建設科技協同創新中心、省直單位、省部屬高等院校和中央駐粵單位負責推薦本單位申報的項目,推薦單位負責對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第三章 評審與立項
第二十一條 建設科技項目申請受理后,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成立專家組按申報的建設科技項目類型,分專業進行評審。
第二十二條 每一類專業的建設科技項目評審專家組由7名以上專家組成。參加評審的專家應具有該類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掌握本專業技術發展現狀和趨勢。
第二十三條 建設科技項目的評審,通過評審專家審閱申報材料的方式作出評審結論,必要時,可由申報單位或有關管理人員到評審現場申述或答辯,向評審專家說明情況。
第二十四條 專家評審采取實名制。參加評審的專家按照評審工作要求,認真審閱申報材料,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獨立填寫評審表格,并表明是否同意通過評審的結論性意見,通過評審的項目需經三分之二以上專家同意通過。
第二十五條 參加評審的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應廉潔自律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收受申報單位的有價證券和禮品禮金。
第二十六條 參加評審的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應對評審結果保密,建設科技項目在公布之前,不得私自對外透露評審情況。
第二十七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通過評審的建設科技項目申報書(一式三份)蓋章后,送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有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和申報單位存檔,并作為建設科技項目的實施、管理和驗收考核依據。
第二十八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評審結果,發布年度科技計劃項目目錄。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需定期(每季度)通過管理系統填報項目實施進度情況。
第三十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建設科技項目立項情況,對項目進行動態跟蹤管理,視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對項目開展中期檢查評估工作,研究周期為1年的項目,在項目立項后第6個月末開展中期檢查評估,周期為2年的項目,在項目立項后第1年末開展,周期2年以上的,在項目立項后每年開展一次,項目中期檢查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是否按照申報書方案組織實施;
(二)項目取得的階段性成果及其質量;
(三)項目實施遇到的主要問題;
(四)項目下一階段的工作計劃。
第三十一條 對中期檢查評估需要整改的項目,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按照檢查組給出的整改意見實施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者,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有權撤銷其建設科技項目資格。
第三十二條 項目監督單位為建設科技項目第一申報單位所在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住房城鄉建設科技協同創新中心、省直單位、省部屬高等院校和中央駐粵單位的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本單位推薦的建設科技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具體職責是:
(一)督促項目召開啟動會,審查實施方案并協調組織實施;
(二)對本單位的建設科技項目進行日常管理,協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檢查項目執行情況,協調解決執行中的有關問題;
(三)初步審查項目成果的技術研究報告、結題報告。
第三十三條 項目啟動會的內容包括:
(1)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住房城鄉建設科技協同創新中心、省直單位、省部屬和中央駐粵單位的科技管理部門有關負責同志宣讀項目組單位和成員名單,對研究工作提出指導性要求;
(2)項目申報單位匯報研究思路、研究背景及研究工作準備情況;
(3)項目組單位討論確定研究工作分工和進度安排等事宜。
第三十四條 建設科技項目申報單位的職責:
(一)嚴格執行項目申報書的規定,組織項目實施,按規定的內容和進度完成目標任務,并按時填報項目實施進度情況;
(二)按照檔案管理辦法,保存所有的實驗數據、研究資料、標本樣品、軟件系統、技術報告等原始文件及證件證書,并整理歸檔;
(三)接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項目監督單位的檢查和監督;
(四)項目完成后,作出全面的工作總結,提交技術研究報告,申請項目結題。
第三十五條 建設科技項目申報單位要按照建設科技項目申報書的內容和要求,按計劃進度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因特殊情況需調整計劃的,應及時提出申請,明確調整的內容和時間,逐級上報批準后,按調整后的計劃進度實施。
第三十六條 建設科技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予以撤銷:
(一)國家或省的重點發展方向、政策發生重大變化,造成項目無法繼續正常進行的;
(二)實踐證明所選技術路線不合理,研究內容失去實用價值,在實施過程中發現為低水平重復的;
(三)依托的工程建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未能落實的;
(四)參加項目的技術骨干等發生變化,造成原定目標及技術路線難以實施,導致項目無法進行的;
(五)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嚴重污染環境的;
(六)未按有關管理規定執行的。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三十七條 建設科技項目應在規定的研究期限結束后三個月內,由第一申報單位提交書面驗收申請,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驗收。
第三十八條 申請驗收應提交《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技創新計劃項目結題報告》(以下簡稱結題報告),經所在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有關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住房城鄉建設科技協同創新中心、省直單位、省部屬和中央駐粵單位可直接將申請驗收材料報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第三十九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申請驗收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審查的將組織專家或委托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有關主管部門及相應的受委托的機構組織驗收。驗收依據為經蓋章確認的申報書、結題報告以及執行期間下達的有關文件。
第四十條 驗收分為會議評審和函審兩種形式。驗收委員會一般由7名以上專家組成。
第四十一條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通過驗收:
(一)未完成目標任務的;
(二)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三)未經申請或批準,申報單位、負責人、考核目標、研究內容、技術路線等發生重大變更的;
(四)剽竊、抄襲他人科技成果,違反科技活動道德或有知識產權爭議的。
第四十二條 驗收通過的建設科技項目,頒發驗收證書;未通過驗收的建設科技項目應及時進行整改并重新驗收,仍不能通過驗收的取消該建設科技項目資格。
第四十三條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驗收的建設科技項目,申報單位應在規定的研究期限期滿三個月前以書面形式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延期驗收的申請,經審批機構批準后,按調整后的時間辦理驗收手續。
第四十四條 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提出驗收申請,并未按管理規定對延期說明理由的,取消該建設科技項目資格,且申報單位三年內不得申報新的建設科技項目。
第四十五條 未經驗收和驗收不合格的建設科技項目,申報單位不得以建設科技項目的名義進行與事實不符的宣傳。
第六章 成果發布與推廣
第四十六條 驗收通過的建設科技項目,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發布公告,對項目進行公示。
第四十七條 建設科技項目完成后,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認定部分技術水平較高、可復制可推廣、具有良好示范效應的建設科技項目為“科技示范項目”,通過召開成果發布會、組織現場觀摩等方式進行項目的宣傳與推廣。
第四十八條 鼓勵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驗收意見中應對適宜成果轉化的建設科技項目,提出科技成果轉化的建議。項目完成單位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科技成果轉化的規定,加強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建設,并支持成果完成人做好成果轉化工作。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及時指導項目完成單位根據建設科技項目成果,編制標準、指南、工法等技術規范,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應用。
第四十九條 對已完成的優秀建設科技項目,如有符合條件的財政獎勵,將優先考慮給予獎勵。
第五十條 已完成的優秀建設科技項目,將優先推薦其參評“華夏建設科學技術獎”、“廣東省科學技術獎”、“廣東省專利獎”等各類科技獎項。
第五十一條 已完成的建設科技項目,如有技術、產品升級研發需要,可再次申請省建設科技項目,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優先予以支持。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有關單位和人員要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切實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