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市場監管局:
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2018]120號)規定,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制訂了《廣東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市場監督管理)管理辦法》,現予印發實施。在實施過程中如有疑問,請向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反映。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0日
廣東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
(市場監督管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廣東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市場監督管理)(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粵府〔2018]120號)等規定,結合省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專項資金是省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用于支持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補助資金。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根據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省財政財力情況確定。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依法依規、公正公開,突出重點、科學分配,注重績效、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結合實際,專項資金實行因素分配、項目制管理、因素分配與項目管理相結合的辦法,適當向粵東西北地區傾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牽頭擬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匯總編制專項資金預算,審核專項資金目錄清單、績效目標等;辦理專項資金下達和撥付;對預算執行和績效運行開展監控通報,組織開展績效評價;不直接參與具體項目審批等事務。
省市場監管局全面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執行,對資金支出進度、績效、安全性和規范性等負責。對下達省直用款單位和市縣的專項資金執行情況承擔指導和監管責任;負責部門項目庫管理,申報專項資金預算、目錄清單、績效目標,制定明細分配方案;制訂下達任務清單,對專項資金執行情況和績效運行進行曰常跟蹤監管,組織用款單位開展績效自評;負責專項資金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對保留省級審批權限的專項資金,組織項目驗收或考評,審批項目變更事項。
第六條市縣財政部門應將省下達的專項資金納入預算全流程規范管理,做好資金轉下達和撥付工作;接受省級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
市縣市場監管部門承擔省級下達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績效目標監控、任務清單實施的主體責任,確保完成省市場監管局下達的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負責市縣項目庫管理,組織項目實施和監管,加強資金管理,做好信息公開、績效自評、項目驗收考評等工作;接受省級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七條 用款單位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負責,嚴格執行專項資金預算,具體組織項目實施,加強財務管理,接受驗收考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三章 專項資金預算編制
第八條專項資金主要用于省質檢站建設、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設和能力提升、實施標準化戰略、食品抽檢及監督管理、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及省部會商、政府質量獎、專利獎勵等事項。
省市場監管局應根據我省質量強省、知識產權、食品安全等市場監督管理行業領域事業發展的目標任務、當年度重點工作任務,在預算編制階段研究提出專項資金“政策任務”。
專項資金要適當集中安排,“政策任務”原則上不超過10項。對于經常性的政策任務,省市場監管局應制定“政策任務”實施細則,明確扶持對象、標準、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等內容。
第九條結合政策任務設置情況,省市場監管局在年度預算編制階段編報專項資金目錄清單,按“三重一大”要求經省市場監管局黨組會議或局務會議集體審議后,報分管省領導專題研究或審核并修改完善后,報送省財政廳匯總報批。
省市場監管局提請分管省領導專題研究或審核前,應通過書面征求意見、座談等方式與省財政廳充分溝通。
第十條省市場監管局應根據事權劃分及工作實際,在制定專項資金目錄清單時合理確定專項資金審批權限,其中:
(一)保留由省級審批具體項目部分需經分管省領導審批后確定,由省市場監管局采用項目制方式組織項目遴選。省市場監管局每年通知有關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提交項目預算申請,經專家評審、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或內部集體研究審核后初步確定擬支持項目及補助金額,報經黨組會議或局務會議集體審議并對外公示后確定最終支持項目及補助金額。
(二)下放市縣或用款單位部分,采用因素法分配,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模式。分配因素包括:
1.基本因素(人口數、地域面積)。
2.業務因素(對食品抽檢批次與監管、推進標準化戰略和質監平臺能力提升、激勵知識產權創造、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等相關業務完成程度)。
3.績效因素(專項資金規范使用、支出進度考核、績效考核,主要考核項目績效指標對應的周期預期達到的水平)。
4.財力因素(適當向粵東西北等經濟欠發達地區傾斜).第十一條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專項資金原則上提前一年組織項目論證研究和入庫儲備,未入庫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預算。
入庫項目應按程序審批,具備安排預算的條件。對不能在一個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實施的項目,原則上應根據年度資金使用計劃滾動安排,并明確分年度資金安排計劃和階段性績效目標,未具備當年支出條件的,不得納入當年預算安排。涉及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的,入庫前應完成項目立項審批程序。項目入庫全流程有關申報通知(指南)、評審辦法、評審結果等文件應同步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二條在年度預算編制環節,專項資金應按不同預算級次細化編制,細化分配比例原則上不低于70%,屬對市縣轉移支付的,應分地區、分項目編列,并按規定辦理提前下達,提前下達比例不低于70%。
第十三條專項資金各“政策任務”應按規定申報績效目標,績效目標應與財政投入規模和“政策任務”實施計劃相匹配,合理可行,設置事業發展直接相關、可量化、可評估的數量、質量、時效、成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滿意度等績效指標。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中可按規定計提一定額度的工作經費。工作經費由省市場監管局一并納入預算細化編制、明確下達。
工作經費計提比例。前期工作經費省級與市縣計提總額不超過專項資金總額的1%,且不超過500萬元,其中省級計提比例不超過0.5%,市、縣計提比例不超過本地區收到補助資金額度的0.5%(市縣兩級不重復計算).
事中事后工作經費集體總額不超過專項資金總額的1%,且不超過500萬元,其中省級計提比例不超過0.5%,市縣計提比例不超過本地區收到補助資金額度的0.5%(市縣兩級不重復計算)。
第十五條工作經費按照規定的范圍開支。前期工作經費主要用于下一年度預算項目入庫的咨詢費、專家勞務費、委托業務費等;事中事后工作經費主要用于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項目驗收考評、監督檢查、內部審計、績效管理等發生的咨詢費、專家勞務費、委托業務費等。涉及政府采購的,應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辦理。
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規定外,各單位一律不得將上述工作經費用于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樓堂館所建設、修繕和其他無關支出。
第四章 專項資金執行及管理
第十六條省市場監管局按規定將資金分配方案、任務清單及績效目標公示無異議后,應在預算法規定下達時限﹖日前報送省財政廳,并同步在預算管理系統中提交資金分配二級項目、績效目標及經濟分類等數據信息。省財政廳在收到分配方案7日內發文下達指標,同步下達分地區(單位)績效目標。其中,省級審批項目的資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達部分)及調整方案應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經省市場監管局黨組會議或局務會議集體審議后,在公示前報分管省領導審批。
市縣收到省級資金后,應在預算法規定時限內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屬于市縣確定具體項目的,應在項目審批確定30日內報省市場監管局備案,由省市場監管局匯總后報省財政廳備案。
對未按規定辦理專項資金分配下達,經財政部門提醒督促仍未有效整改導致資金沉淀的,由省財政按規定將專項資金收回統籌。
第十七條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的資金,省市場監管局應在下達資金分配方案時同步下發分地區(單位)任務清單。
任務清單應區分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除保留省級審批權限的項目外,省市場監管局不得在下達任務清單時或通過其他方式明確具體項目及金額。任務清單、績效目標應與安排各地、各單位資金情況相適應。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涉及政府采購、招投標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屬于科研用途的項目資金,項目承擔單位可按科研經費管理規定直接撥付到單位基本戶。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隨意調整,確有需要調劑用于本辦法規定的“財政事權”下其他“政策任務”的,由省市場監管局匯總后根據調劑事項按規定辦理,具體由各“政策任務”實施細則進行規定。市縣和用款單位不得隨意調劑。
市縣和用款單位在完成約束性任務的前提下,經單位黨組會議集體審議后,可在本辦法“財政事權”下不同“政策任務”間統籌使用剩余資金,并在15日內將統籌情況報省市場監管局備案,省市場監管局每年5月底、10月底匯總提供省財政廳備案。
因政策調整等因素,市縣和用款單位確實無法完成約束性任務的,經單位黨組會議集體審議后,可向省市場監管局提出申請,將專項資金調劑用于本辦法“財政事權”下的其他“政策任務”,由省市場監管局審批并抄送省財政廳。
第二十條項目承擔單位要按計劃推進項目實施,并對財政補助資金實行專賬核算,按照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進行賬務處理,嚴格執行財政資金使用票據銷賬制度,嚴禁用“白頭單”入賬或套取資金。
第二十一條專項資金預算批準后,由省市場監管局制定預算執行支出計劃,征求省財政廳意見后報分管省領導批準,并報省財政廳備案,作為預算執行監督的依據。
省市場監管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的跟蹤監控,每半年結束后10日內編制資金的動態監控分析報告報省財政廳備案。對執行進度慢、績效目標偏離的,省市場監管局應以書面形式及時責令項目承擔單位進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暫緩或停止項目執行。省財政廳定期對預算執行進度情況進行通報,并對績效目標進行動態監控。
第二十二條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故變更或終止的,項目承擔單位應逐級報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對不涉及財政補助資金額度變化的,由相應批準的市場監管部門審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財政資金的,由相應批準的市場監管部門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收回手續。
第二十三條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對項目執行進度嚴重滯后,且經書面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省市場監管局匯總并提出資金處理意見并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在每年5月和10月集中辦理資金的調整、收回統籌等事宜。
第二十四條預算年度終了,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按規定編列專項資金年度決算報表,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項目實施完畢后,省市場監管局、市縣市場監管部門、用款單位要按照“誰審批項目,誰驗收考評”的原則,自主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項目驗收或考評,并及時將驗收或考評結果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具體驗收程序、驗收標準由各“政策任務”實施細則進行規定。
第五章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預算年度終了或預算執行完畢后,省市場監管局應組織市縣市場監管部門和用款單位開展績效自評,并對部分項目或市縣開展績效評價后,形成專項資金整體績效自評報告報省財政廳備案。省財政廳視情況進行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政策調整、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七條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對專項資金分配下達、實際支付、項目實施、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實現、信息公開進行全面核查和重點抽查,原則上每3年對專項資金完成至少一次全面核查,并將核查情況報告抄送省財政廳。
第二十八條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用款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應自覺接受人大、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合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省市場監管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關鍵崗位和重點環節的廉政風險排查和防控,完善內控機制,加強對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省市場監管局和市縣應建立專項資金管理信用體系,對項目承擔單位在專項資金申報、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虛報、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將失信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實施聯合獎懲,并向社會公開。情節嚴重的,原則上5年內停止其申報專項資金資格。
第三十一條專項資金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涉及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信息公開
第三十二條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項不予公開的外,專項資金分配、執行和結果等全過程信息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予以公開。主要內容包括:
(一)專項資金目錄清單。
( 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三)專項資金申報通知(申報指南),包括申報條件、扶持范圍、扶持對象、審批部門、咨詢電話等。
(四)項目計劃情況,包括申報單位、申請金額、安排金額、績效目標、項目立項儲備等。
(五)資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結果,包括資金分配明細項目、金額和分配對象等;完成約束性任務后剩余資金統籌使用情況。
(六)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七)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包括項目財務決算報告、項目驗收考評情況、績效自評報告和財政部門反饋的重點評價報告、財政財務監督檢查報告、審計結果等。
(八)公開接受和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投訴處理情況以及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省市場監管局應在相關信息審批生效后20日內,通過省級專項資金管理平臺或本單位門戶網站向社會進行公開,公開時應注意保障企業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市縣市場監管部門、用款單位應通過本級政府或本單位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項目承擔單位也要以適當方式公開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財政部門應加強信息互通,對收到上級有關專項資金下達、使用、管理有關文件的,應及時以適當方式通知同級相關部門。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中涉及的政策任務的具體實施細則由省市場監管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市場監管局按職能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以前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